2月7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顯示,核準楊宏華夏銀行首席合規官的任職資格,正式批復日期為1月22日。
去年8月16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發布《金融機構合規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要求金融機構應當在機構總部設立首席合規官,首席合規官是高級管理人員,接受機構董事長和行長(總經理)直接領導,向董事會負責。
截至目前,楊宏是《意見稿》發布以來首例獲得監管核準的銀行業領域首席合規官。事實上,包括楊宏任職資格的批復在內,《意見稿》發布以來已有多家金融機構首席合規官獲得監管核準,涵蓋集團財務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銀行理財子公司等。
新規后銀行業迎首位首席合規官,
華夏銀行楊宏任職資格獲批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近日發布的相關批復顯示,核準楊宏華夏銀行(600015)首席合規官的任職資格。
與此同時,華夏銀行應要求上述核準任職資格人員嚴格遵守金融監管總局有關監管規定,自行政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3個月內到任,并按要求及時報告到任情況。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到任的,批復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辦理行政許可注銷手續。
公開信息顯示,楊宏出生于1967年12月,大學本科,經濟師。曾任華夏銀行國際業務部副總經理,華夏銀行國際業務管理部副總經理、總經理,華夏銀行國際化改造辦公室副主任、主任,華夏銀行信用卡中心首席行政官、常務副總裁,華夏銀行貴陽分行黨委書記、行長,華夏銀行貿易金融部總經理,華夏銀行信用卡中心黨委書記、總裁。
2023年8月,楊宏還曾以華夏銀行信用卡中心黨委書記、總裁身份接受媒體專訪,主要就華夏銀行信用卡中心是如何強化金融科技賦能,推動業務穩健發展等問題發表觀點。
自監管去年8月發布《意見稿》以來,各金融機構便積極選拔首席合規官人選。去年9月26日,華夏銀行在該行獨立董事關于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獨立意見中提及,同意聘任楊宏為該行首席合規官。
與此同時,彼時該行發布的第八屆董事會第四十七次會議決議公告顯示,同意聘任楊宏為該行首席合規官并確定其薪檔,其任職資格尚需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核準;任期自核準之日起,至該行第八屆董事會屆滿之日止。
去年12月12日,華夏銀行召開第九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其中包括同意聘任楊宏為該行首席合規官,任職資格尚待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核準,任期自核準之日起,至該行第九屆董事會屆滿之日止。
監管要求金融機構應設立首席合規官,
強調合規管理的獨立性
在《意見稿》發布4個月后,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于2024年12月25日發布了《金融機構合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在機構總部設立首席合規官,原則上應當在省級分支機構或者一級分支機構設立合規官。另外,此職務由行長(總經理)兼任的,豁免任職資格條件,不需要取得任職資格許可;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兼任的,需要符合《辦法》規定的任職條件,并取得任職資格許可。
對于設立首席合規官的目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前期,金融機構按照監管要求設置了合規總監、合規負責人、首席合規官等崗位,但具體職責不夠明確具體,難以滿足合規管理的獨立性要求。《辦法》順應合規管理實際,并借鑒國際良好做法,統一相關崗位名稱,明確首席合規官和合規官的崗位設置和職責,統籌推進合規管理工作。
《辦法》指出,首席合規官的職責包括:一是負責本機構的合規管理工作,組織推動合規管理體系建設,監督合規管理部門和合規崗位的履職情況,組織推動合規規范在機構內嚴格執行與有效落實;二是推動合規管理的制度建設、合規審查、合規檢查與評價、重大合規事件處理、合規考核、問題整改及隊伍建設等,確保合規管理工作有序運轉;三是按照要求定期向監管機構匯報等。
《辦法》強調,金融機構總部、省級分支機構或者一級分支機構、納入并表管理的各層級金融子公司原則上應當設立獨立的合規管理部門。
同時,金融機構的合規管理部門和合規崗位應當獨立于前臺業務、財務、資金運用、內部審計部門等可能與合規管理存在職責沖突的部門或者崗位。此外,金融機構應當保障首席合規官、合規官的獨立性,決定解聘首席合規官、合規官的,應當有正當理由。
新規后多位首席合規官資格獲批,
部分險企已設置合規負責人
事實上,自去年8月《意見稿》發布以來,包括楊宏任職資格的批復在內,已有至少13家金融機構首席合規官獲得監管核準,涵蓋集團財務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銀行理財子公司等。
注:新浪金融研究院根據監管披露整理
其中,共有5家銀行理財子公司的首席合規官獲得任職資格,分別為杭銀理財、匯華理財、興銀理財、招銀理財和浦銀理財。
在今年1月,金融監管總局便核準了三家金融機構首席合規官的任職資格,分別為浦銀理財陳紅、中國建材集團財務有限公司楊青以及華夏銀行楊宏。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首席合規官,保險機構與此相關的職務為“合規負責人”。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包括中國人壽(601628)、中國人保(601319)、中國平安(601318)、中國太平、瑞泰人壽保險等多家保險公司均已設立合規負責人。比如,中國太平合規負責人劉濤、中國人保合規負責人李祝用、中國平安(601318)合規負責人張小璐、中國人壽財險合規負責人楊芳等。
值得一提的是,據中國人壽官網顯示,許崇苗自2024年4月起擔任公司首席合規官,此前曾擔任公司合規負責人以及法律與合規部總經理、公司法律責任人等。
此前,原保監會在2008年印發《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引》,其中提出,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規定設立合規負責人,合規負責人是保險公司總公司負責合規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此外,原銀保監會在2021年印發《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其中亦明確保險公司合規負責人應當具備的任職條件。
而在上述《辦法》中,對于已經實際擔任合規總監、合規負責人等人員是否受任職資格限制的問題,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按照“新老劃斷”原則,在《辦法》施行前已經擔任合規總監、合規負責人等人員,履行《辦法》規定的首席合規官、合規官崗位職責,在崗位調動前,不受首席合規官或合規官任職條件限制,無需重新取得任職資格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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