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一直是大眾眼中的“金飯碗”,該工作有著嚴謹的入職程序,尤其是高層人員,其任職資格必須獲得監管核準后才可正式上任。然而,現如今依舊有銀行高管董事因未經任職資格核準便實際履職受罰。
據不完全統計,僅今年12月以來,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便發布多張與“未經任職資格核準實際履職”相關的罰單,涉及4家銀行機構,同時亦有個人被處罰。其中,時任太原市城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黨委書記、理事長王軍良因“對原該聯社高級管理人員、理事未經任職資格核準實際履職”等多項違法行為負責被警告,并被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除上述被罰主體外,今年年內仍有多家銀行機構及多名銀行人員因此受罰,涉及興業銀行(601166)、平安銀行(000001)、華夏銀行(600015)、光大銀行(601818)等股份行,廣州銀行、長沙銀行(601577)等城商行,以及多家農商行、村鎮銀行,處罰結果多為罰款及警告。
多家銀行高管未經核準實際履職,
一理事長被終身禁業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官網顯示,12月以來,多家銀行機構因高管或董事未經核準實際履職被罰,同時亦有多名銀行人員受到監管處罰。
注:新浪金融研究院根據金融監管總局官網制作
其中,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榆林監管分局12月23日發布的罰單顯示,陜西定邊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等被罰款58萬元;時任該行綜合管理部副經理劉美云因此項違法行為被警告。
另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咸陽監管分局12月20日發布的罰單顯示,陜西彬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經任職資格核準實際履行董事、高管職責被罰款41萬元,同時,時任該行黨委書記、董事長吳向黨因此被警告并罰款5萬元,該行董事、副行長贠晗被警告。
除了上述兩家農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湖北監管局12月13日發布的罰單顯示,湖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因高管人員未經任職資格核準實際履職等多項違法違規行為被罰155萬元,同時,時任該農信社鄂西北審計中心主任鄧兆華因此被警告。
此外,12月3日,時任太原市城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黨委書記、理事長王軍良收到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下發的多張罰單,其中,他因“對原該聯社高級管理人員、理事未經任職資格核準實際履職”等多項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警告,并被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顯示,2017年8月17日,山西銀監局核準王軍良太原市城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理事、理事長任職資格。2021年6月,太原市城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改名為太原農商行。
董事高管不經批準“提前上崗”,
年內涉至少20家銀行機構
據不完全統計,今年年內已有多家銀行機構及多名銀行人員因董事及高管“未經任職資格核準實際履職”受罰,依據監管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包括上述機構在內,至少涉及20家銀行機構,其中包括股份行、城商行、農商行、村鎮銀行等。
注:新浪金融研究院根據金融監管總局官網制作
從股份行方面看,興業銀行太原分行因高級管理人員未經任職資格許可實際履行職責等違法違規行為,被山西監管局責令改正,罰款60萬元;時任該分行黨委書記、行長焦曉明對該分行高級管理人員未經任職資格許可實際履行職責事項負有責任被警告,監管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為2024年8月23日。
華夏銀行西寧分行、朱勝翔(時任該分行行長)因未經任職資格核準實際履職被青海監管局處罰,其中,對華夏銀行西寧分行罰款25萬元,對朱勝翔給予警告處罰,監管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為5月28日。
同時,華夏銀行臺州分行年內還因“已免職高管未經許可實際履職”被罰30萬元。
此外,光大銀行宿州分行因高管人員未經任職資格核準履職,被宿州監管分局罰款30萬元;方杰(時任該分行黨委委員)對該分行高管人員未經任職資格核準履職負有責任被警告。
平安銀行在今年5月收到一張罰沒金額合計為6723.98萬元的罰單,其中一條違法違規行為是“個別高管人員未經任職資格核準實際履職”。
除了股份行,城商行方面包括長沙銀行廣州分行、浙江稠州商業銀行上海分行、廣州銀行南京分行。
值得注意的是,長沙銀行廣州分行相關罰單列明了未經監管部門核準的高管名字。具體來看,長沙銀行廣州分行以及羅剛(時任長沙銀行廣州分行行長)、楊旭暉[時任該分行行長(代為履職)]、付豪[時任該分行行長助理、副行長(未經監管部門核準)]、劉勇[時任該分行行長助理、副行長(未經監管部門核準)]、曹麟[時任該分行副行長(未經監管部門核準)]均因高級管理人員未經任職資格核準實際履職被廣東監管局處罰。
此外,云南昭通昭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建甌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涇縣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東惠民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寧民生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屏北銀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三門銀座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溫嶺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都蘭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涉及董事或高管未經任職資格核準實際履職的違法行為。
涉多項銀行高管任職要求,
含三大情形將不能擔任高管
12月26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發文稱已修訂形成《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從內容上來看,該《辦法》共七章,包括總則、任職資格條件、任職資格核準與報告、金融機構的管理責任、監管機構的持續監管、法律責任和附則。相較過往文件,刪去了“任職資格終止”章節,并將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失效情形編入“金融機構的管理責任”章節中。
《辦法》強調,金融機構任命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或授權相關人員履行董事(理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前,應當確認其符合任職資格條件。
同時,對于須經任職資格許可的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金融機構應當在其任職前向監管機構提出任職資格申請,有關人員在獲得任職資格核準前不得履職;對于適用報告制的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金融機構應按有關規定要求及時向監管機構報告。
另外,從最新修訂內容看,對于受過處罰的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征求意見稿刪除了“被取消終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受到監管機構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門處罰累計達到兩次以上的”規定,同時,將相關規定進一步細化為具有時效性的限制性措施。
比如,出現以下情形,對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而言,即視為不符合“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和廉潔從業記錄;具有良好的品行、聲譽;具有良好的經濟、金融從業記錄”規定之條件:
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且應當在銀行業領域受到相應懲戒,或者最近五年內具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的;被取消一定期限任職資格未屆滿的,或被取消終身任職資格的;被監管機構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門采取市場禁入措施,期滿未逾五年的等等。
此外,《辦法》還規定,金融機構擬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管機構對其任職資格不予核準:存在不符合本辦法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許可規定任職資格條件情形的;自受到監管機構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門警告、通報批評或罰款的行政處罰未滿一年的;因涉嫌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正接受有關部門立案調查,尚未作出處理結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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