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財立方消息】12月25日消息,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于公司治理監管規定與公司法銜接有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提出:
金融機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公司法和監管制度規定的監事會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
職工人數三百人以上的金融機構,除依法設監事會并有職工監事的外,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董事。職工董事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高級管理人員和監事不得兼任職工董事。
金融機構取消監事會后,原外部監事符合獨立董事任職資格要求的,可按照獨立董事的選任程序轉任獨立董事。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關于公司治理監管規定與公司法銜接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金融監管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直銷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理財公司,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養老金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各金融控股公司:
為做好公司治理監管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的銜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金融機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公司法和監管制度規定的監事會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
二、職工人數三百人以上的金融機構,除依法設監事會并有職工監事的外,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董事。職工董事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高級管理人員和監事不得兼任職工董事。
三、金融機構按照本通知開展相關工作過程中,應加強與股東、職工等利益相關方的溝通,結合實際穩妥有序做好章程修改和人員選任等工作,不斷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提升公司治理效能。
四、本通知所稱的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和金融控股公司。
五、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此前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2024年12月17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
《關于公司治理監管規定與公司法銜接有關事項的通知》答記者問
近日,金融監管總局印發《關于公司治理監管規定與公司法銜接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有關司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通知》制定背景是什么?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實施,對監事會、職工董事設置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為貫徹落實公司法,做好監管制度銜接,為金融機構在完善治理架構、開展章程修改等工作提供具體遵循,金融監管總局研究梳理有關制度文件,起草形成《通知》。
二、《通知》對監事會設置的要求是什么?
《通知》明確,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下同)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公司法和監管制度規定的監事會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上述修改與公司法保持一致,金融機構可以結合自身實際,選擇繼續保留監事會履行職責或者由審計委員會履行監事會職責。總體看,上述修改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治理的靈活性和有效性。
三、《通知》對職工董事設置的要求是什么?
《通知》要求,職工人數三百人以上的金融機構,除依法設監事會并有職工監事的外,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董事。職工董事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通知》明確高級管理人員和監事不得兼任職工董事,以避免利益沖突。考慮到設置職工董事需充分征求各方意見,并履行企業民主管理有關程序,金融監管總局將結合實際情況,指導各類機構穩妥有序做好章程修改、人員選任等相關工作。
四、對于擬取消監事會,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履行相關職責的機構,原外部監事能否轉任獨立董事?
《通知》執行過程中,金融機構取消監事會后,原外部監事符合獨立董事任職資格要求的,可按照獨立董事的選任程序轉任獨立董事。但原任職外部監事和轉任獨立董事的累計任職年限,原則上不得超過六年。
責編:陳玉堯 | 審核:李震 | 監審: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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