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12月6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單位康得新復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得新公司)以及原董事長鐘玉、原董事徐曙、原財務總監王瑜、原資金部主管張麗雄、康得集團原財務總監吳曉雁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一案公開宣判。鐘玉因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欺詐發行證券罪、騙購外匯罪及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2020萬元。其他責任人員因參與相關犯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了11名投資者起訴康得新公司、鐘玉等40名被告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并決定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審理個人投資者起訴案件,于2024年12月6日作出(2024)蘇05民初1473號民事裁定,確定權利人范圍。機構投資者起訴案件另行分別立案審理。目前相關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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