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利好傳來!
就在剛才,北交所發布公告稱,將從嚴打擊懲處違規減持行為。北交所稱,發現個別投資者通過大宗交易自大股東處受讓股份后,短期內賣出,違反了《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指引第8號——股份減持和持股管理》關于“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或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受讓方在受讓后6個月內,不得減持其所受讓的股份”的相關規定。
在減持過程中,接盤方若出現違規動作,將會給市場造成一定壓力,必然會引發市場關注。分析人士認為,及時出臺類似的公告會給市場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避免一些違規事件的發生。
北交所公告
今天,北交所公告稱,近日,北交所發現個別投資者通過大宗交易自大股東處受讓股份后,短期內賣出,違反了《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指引第8號——股份減持和持股管理》關于“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或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受讓方在受讓后6個月內,不得減持其所受讓的股份”的相關規定。
北交所從嚴從快予以查處,對相關投資者實施公開譴責并限制證券賬戶交易6個月等監管措施。同時,北交所將有關線索移送證監會,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據《證券法》及證監會有關股份減持的制度規定,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進一步調查處理。
減持規則
去年,中國證監會就進一步規范相關方減持行為作出要求,明確上市公司存在破發、破凈等情形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減持公司股份等。為貫徹落實上述要求,加大對關鍵少數減持行為的監管力度,在中國證監會的統籌指導下,北交所修訂了《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指引第8號——股份減持和持股管理》,于去年9月26日發布實施。
本次規則修訂根據北交所上市公司發展階段、企業特點和監管重點,優化調整不得減持的情形,進一步規范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減持行為,維護市場穩定運行。
一是明確不得減持情形,傳遞從嚴監管信號。除破發、破凈情形外,增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財務報告存在虧損情形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減持,將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與公司市場表現、經營業績綁定,防止隨意套現走人,引導其注重經營質量,積極維護股價,提升投資者信心。同時,考慮到中小企業抗風險能力較弱,保留適度盈余有利于公司長期發展,暫不將減持限制與分紅情況掛鉤。
二是細化具體執行標準,便于理解執行。規定破發、破凈不得減持情形的具體計算標準及判斷時點,明確受限減持方式和減持時間區間,以便市場參與方理解和執行,減少因誤讀規則導致的違規行為。
三是明確特殊主體比照執行的口徑,防止監管套利。明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一致行動人減持股份比照執行;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第一大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比照執行,有利于防范監管套利,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根據規則,北交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統稱大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計劃通過北交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及時通知公司,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每次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不得超過3個月,其他主體每次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不得超過6個月;擬在3個月內減持股份的總數超過公司股份總數1%的,還應當在首次賣出的30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上市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計劃通過北交所大宗交易或協議轉讓減持股份的,應當及時通知公司,在首次大宗交易賣出或向北交所申請辦理協議轉讓手續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并按照指引第四條規定履行持續信息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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