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加強金融租賃公司監管,防范金融風險,優化金融服務,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金融監管總局修訂發布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有9章。主要修訂內容如下:一是修改完善主要出資人制度。提高金融租賃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金要求,增強風險抵御能力;新增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國有金融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和境外制造業企業三類主要出資人類型;適當提高主要出資人的總資產、營業收入、注冊資本等市場準入標準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強化主要出資人的股東責任。二是強化業務分類監管。按照業務風險程度及所需專業能力差異,進一步厘清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范圍,刪除非主業、非必要類業務,嚴格業務分級監管。三是加強公司治理監管。全面貫徹近年來金融監管部門出臺的關于公司治理、股東股權、關聯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監管法規和制度要求,進一步明確了金融租賃公司黨的建設、“三會一層”、股東義務、薪酬管理、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監管要求。四是強化風險管理。明確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充足、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以及重大關聯交易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優化增設部分監管指標,明確監管評級、監管強制措施等方面要求。五是規范涉外融資租賃業務。明確相關業務經營規則,明確金融租賃公司在境外設立項目公司作為專項業務進行管理。六是完善業務經營規則。針對業務經營管理中的薄弱環節,補充完善轉受讓融資租賃資產、聯合租賃、固定收益類投資、保理融資、合作機構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具體經營和管理規則。
《辦法》修訂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強化金融監管、防控金融風險、完善機構定位的重要舉措,金融監管總局將持續強化監管,踐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指導金融租賃公司做好《辦法》實施工作,引導金融租賃公司堅守融資與融物相結合功能定位,提供專業化金融服務,支持設備大規模更新,助力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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