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秦燕玲
9月6日,金融監管總局修訂發布《金融機構涉刑案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金融監管總局指出,此次修訂內容主要包括聚焦防范化解實質性風險、優化案件管理流程、強化重大案件處置、壓實金融機構主體責任等四方面。《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辦法》突出金融業務特征,提高監管精準性和有效性。對“案件”給出明確定義,即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業務經營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實施侵犯所在機構或者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已由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案件。
《辦法》指出,金融機構從業人員違規使用金融機構重要空白憑證、印章、營業場所等,套取所在機構信用參與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已由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案件,按照案件管理。
在管理流程上,《辦法》要求前移案件管理工作重心,合理設置案件管理各環節時限要求,提升案件管理質效。
例如,《辦法》要求,金融機構應當在報送案件報告后一年內查清違法違規事實、完成案件追責問責,向金融監管總局案件管理部門或者屬地派出機構報送審結報告。不能按期報送的,應當書面申請延期,每次延期時間不超過六個月。金融機構申請延期報送調查報告的,審結報告報送時限自動順延。
《辦法》還強化重大案件處置。緊盯關鍵事、關鍵人、關鍵行為,對金融機構各級負責人案件采取重點監管措施,對重大案件調查、追責問責、案情通報從嚴要求,切實提高違法違規成本。
對于重大案件,《辦法》也給出了明確判斷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屬于重大案件:
涉案業務余額等值人民幣一億元(含)以上的;自案件確認后至案件審結期間任一時點,風險敞口金額(指涉案金額扣除已回收的現金或者等同現金的資產)等值人民幣五千萬元(含)以上,且占案發法人機構凈資產百分之十(含)以上的;性質惡劣、引發重大負面輿情、造成擠兌或者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誘發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等具有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屬于重大案件的情形。
此次《辦法》還進一步要求壓實金融機構主體責任。指導金融機構制定并有效執行案件管理制度,加強重點環節管理,以案為鑒開展警示教育,及時阻斷犯罪鏈條和風險外溢。
具體來看,金融機構承擔的職責包括:按規定報送案件、案件風險事件等案件信息;開展涉案業務調查,按規定報送調查報告;對案件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認定并開展追責問責;排查并彌補內部管理漏洞;對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重大案件,及時向地方政府報告案件情況;按規定報送案件審結報告;對案件進行通報,重大案件應當開展全員警示教育。
金融監管總局表示,《辦法》是全面加強金融監管、持續提升監管有效性的重要舉措,金融監管總局將指導行業做好《辦法》貫徹落實工作,提升案件管理質效,促進金融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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