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大連證監局公告,對華源證券大連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
從公告來看,華源證券大連分公司具體存在四大問題: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對證券經紀人代客理財、買賣股票等行為進行監控。
二、證券經紀人執業行為回訪制度規定不完善。
三、未取得證券經紀人管理軟件的相關權限,無法有效實施經紀人管理職責。
四、對證券經紀人異地展業行為管理不到位。
大連證監局認為,上述情形不符合《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以及《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華源證券大連分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華源證券大連分公司應當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就上述事項整改落實情況向大連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來源:大連證監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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