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賀覺淵
7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作為《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配套的重要部門規章,《實施細則》規定各非銀行支付機構的過渡期為《實施細則》施行之日至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截止日,過渡期不滿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
《實施細則》共設置六章、七十七條。其中,《實施細則》明確了支付機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材料、辦理程序和時限要求,規定支付業務許可證管理、分支機構備案等事項;細化了支付業務分類方式和新舊分類銜接關系、制度完備性、凈資產與備付金日均余額比例要求等;明確了重大事項和風險事件報告、執法檢查等適用的程序規定,強化支付機構股權穿透式監管。
對于《實施細則》規定的過渡期。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支付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由于各支付機構設立時間不同,支付業務許可證到期日也不同。《實施細則》的過渡期設置是為保障行政許可相對人權利。《條例》施行前已設立的支付機構,擬繼續從事核準的部分或全部支付業務的,應當向央行申請換發長期有效的支付業務許可證。
此外,個別支付機構需要一定時間調整以滿足凈資產有關要求,為確保平穩過渡,《實施細則》對凈資產與備付金日均余額比例要求也設置了同等時長的過渡期。
考慮到有17家支付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分別于2024年7月9日和2025年3月25日到期,距離《實施細則》施行日較近,為保障這兩批次支付機構具有充足的準備時間,《實施細則》將其過渡期放寬至12個月。
整體來看,《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了行政許可的要求、新舊業務銜接的方式、過渡期的安排等內容,確保《條例》可落地可操作可實施。隨著《條例》和《實施細則》相繼出臺,人民銀行將加強對非銀行支付行業的全鏈條監管,提升法治化、規范化水平,以服務實體經濟為本,更好保護用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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