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市場首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則發布。
6月7日,證監會就《證監會行政處罰裁量基本規則》(以下簡稱《裁量基本規則》)征求意見,進一步規范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裁量,明確了是否給予處罰、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的裁度、衡量標準,是統一執法尺度,增強裁量公開性,實現裁量公正的規范性文件。
裁量階次明確,涉及六方面
《裁量基本規則》共二十六條,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行政處罰裁量的基本要求。明確制定目的和依據、行政處罰裁量的定義、行使裁量權應當遵循的指導原則和裁量政策。
二是明確裁量階次和裁量情節。規定行政處罰裁量分為不予處罰、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等裁量階次,對其含義和劃分方式作出明確,并分別規定不予處罰、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適用情形。當事人同時具有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情節的,規定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后進行處罰。
三是結合證監會行政處罰實際,明確裁量相關規則其中包括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則、共同違法人的處罰規則、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規則等。
具體來看,從輕處罰階次,在法定最低罰款金額以上(沒有法定最低罰款金額的除外)、法定最高罰款金額30%以下給予罰款;一般處罰階次,在法定最高罰款金額30%以上、60%以下給予罰款;從重處罰階次,在法定最高罰款金額60%以上、法定最高罰款金額以下給予罰款。對依法應當采取證券、期貨市場禁入措施、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給予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罰款等行政處罰種類的,參照前款規定的原則劃分裁量階次。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超過行政處罰時效等不予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處罰。違法主體消滅的,免予處罰。消滅的違法主體是單位的,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繼續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這些情形從重處罰
根據《裁量基本規則》,存在嚴重違反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影響資本市場秩序穩定,可能引發金融風險、嚴重危害金融安全的;嚴重損害資本市場投資者、交易者權益,影響惡劣的;違法行為相關事項涉及當事人賄賂情形的;毆打、圍攻、推搡、抓撓執法人員,造成執法人員人身損害,或者限制執法人員人身自由的;毀損、偽造、篡改證據材料的;轉移、變賣、毀損、隱藏被依法凍結、查封、扣押、封存的資金或涉案財產的;因證券、期貨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后五年內,再次實施同一類型違法行為等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對于違法持續時間長,涉及面廣,社會危害較大;主觀過錯較大;侮辱、謾罵執法人員;搶奪、毀損執法裝備及執法人員個人物品;搶奪、隱藏證據材料;未按照要求報送文件資料,且無正當理由;躲避推脫、拒不接受、無故離開等不配合執法人員詢問,或在詢問時故意提供虛假陳述、謊報案情等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裁量基本規則》還規定了減輕處罰的情形,如主動采取補救措施,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受他人嚴重脅迫或者嚴重誘騙實施違法行為;單位違法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案發前主動舉報單位違法行為,并且積極配合查處;配合查處違法行為有重大立功表現等。從輕處罰情形有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主動供述監管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配合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等。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有對資本市場秩序影響較小;對資本市場投資者、交易者權益損害較小;主觀過錯較小;如實陳述,積極配合查處;對違法事實沒有異議,簽署認錯認罰具結書等。
一個違法行為給予一次行政處罰
關于行為個數和處罰次數問題,《裁量基本規則》明確了“一個違法行為給予一次行政處罰”和“一事不二罰款”的基本規則。關于新舊法律適用問題,明確了“從舊兼從輕”和“違法行為跨越新舊法的適用新法”的基本規則。
在立體追責方面,《裁量基本規則》指出,對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照規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法行為同時構成民事侵權的,依法配合做好民事責任追究。依法不予處罰的,可以根據情節采取相應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通知自律組織依法采取紀律處分等自律管理措施。
在行刑銜接方面,《裁量基本規則》明確,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時已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移送文書中應當寫明沒收違法所得、繳納罰款情況。違法行為構成犯罪被判處罰金后,對該違法行為還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不再給予罰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后,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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