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莊洗錢案牽出銀行中層干部受賄、洗錢案件。
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公布了一則案例,當事人高某甲、高某乙以妻子/妻弟的身份,分別協助時任農業銀行信用卡中心中層干部的王飛轉移受賄錢款300萬余元、340萬余元。經檢察院公訴,高某甲、高某乙因幫助王飛轉移受賄錢款,犯洗錢罪被判刑。
新案牽出舊案,王飛受賄、洗錢案件已于去年4月結案。據相關刑事裁判書披露,2015年2月至2022年8月,王飛利用職務之便受賄1730萬元。為了掩飾、隱瞞貪污賄賂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王飛通過妻子、妻弟銀行賬戶轉移非法所得。最終,王飛因受賄罪、洗錢罪獲刑8年半。
利用職務之便多次受賄達1730萬元
利用妻子、妻弟轉賬洗錢購置房產
法院披露的刑事裁判書顯示,2015年2月至2022年8月,王飛利用先后擔任農業銀行信用卡中心收單管理部副總經理(副處長)、收單管理部專家、信用卡中心商戶發展部副總經理(副處長)等職務期間負責外卡收單作業和外卡業務管理工作等職務便利,為業務單位深圳財寶公司在先期業務引薦、日常管理、消費交易爭議處理等方面提供幫助,期間受賄共計1730萬元。
財寶公司時任總經理劉某于2014年10月左右認識王飛,王飛主管農業銀行(601288)外卡商戶接入,財寶公司與農業銀行開展外卡收單業務的機構合作業務。
劉某擔心在合作良好的情況下被終止合作,每個月都會給王飛10萬元,后來提高到每月20萬元,通過公司賬戶轉款的方式給他的表弟,再安排表弟提現后交給王飛。
在接受大額賄賂后,2022年1月,王飛為掩飾、隱瞞貪污賄賂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通過使用妻弟高某乙銀行賬戶存現后轉賬的形式轉移受賄款共計100萬元,后用于購買個人房產。
2022年9月19日,王飛向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農業銀行紀檢監察組投案自首,同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農業銀行紀檢監察組將被告人王飛送至上海市浦東新區監察委員會,王飛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案發后,上海市浦東新區監察委員會依法對王飛住處80萬元現金予以扣押。2023年1月11日,被告人王飛在家屬幫助下退贓2萬元。
法院認為,王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王飛還為掩飾、隱瞞其收受賄賂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通過使用他人銀行賬戶存現后再轉帳的方式轉移資金,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
對此,法院做出如下判決:王飛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150萬元;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5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半,并處罰金155萬元。
明知錢財來路不正仍提供幫助
兩姐弟協助親屬洗錢獲刑1年
在審查王飛受賄案的過程中,浦東新區檢察院發現了王飛的妻子高某甲、妻弟高某乙涉嫌提供銀行賬戶供王飛轉移、轉換資金的洗錢犯罪線索。
在王飛案的證詞中,其妻弟高某乙曾表示,2021年底,姐姐打電話給他讓他去一趟北京,姐夫王飛說單位發了一筆100萬元的現金獎金,想借用他的銀行賬戶存一下這筆錢,等他需要用的時候再讓他把錢轉給王飛。
在他答應后,王飛從房間里拖出一個粉紫色的旅行箱,他沒有清點就拖走了,存錢的時候總計是100萬元。2022年過年前,姐姐打電話給他,讓他把錢轉給王飛,他就分54.5萬元和45.5萬元兩筆轉了過去。
此后,王飛以發放獎金,用錢買房為由,先后多次讓妻子高某甲、妻弟高某乙幫助自己存現轉賬。
對于王飛的大額現金“獎金”,高某甲與高某乙期間意識到可能來路不正,出于擔心曾詢問王飛現金來源,得到的是王飛“不要多問”的回答,二人并沒有進一步深究,反而予以放任并繼續幫助存現轉賬。經查,高某甲協助王飛轉移資金300萬余元,高某乙協助王飛轉移資金340萬余元。
2023年6月30日,高某甲、高某乙經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并于2023年6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決定取保候審。
浦東新區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明知王飛的現金系貪污賄賂犯罪所得,仍通過提供銀行賬戶存現后轉賬的方式,掩飾、隱瞞貪污賄賂犯罪所得的來源及其性質,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三)項,應當以洗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浦東新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因幫助王飛轉移受賄錢款,犯洗錢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并處罰金1萬元。
洗錢案件中存在不少出于朋友、情感等因素幫助隱瞞、藏匿、轉換不法財產的情況。對此,承辦檢察官介紹道:“我們不是僅依據被告人的供述,而是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與上游犯罪行為人的關系、交往情況,接觸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等多方面的因素進行綜合評判,依法認定洗錢犯罪行為。作為王某的近親屬,本案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可以辨別,如此大額的現金與王某職業及財產狀況明顯不符。”
最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