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新規后兩地交易所安排上市委審議。
時隔三個月“零上會”后,5月10日深交所公告稱,安排深市主板IPO企業馬可波羅于16日上會,這是4月30日證監會和交易所出臺資本市場“1+N”配套制度規則后的第一場IPO上市委審核會。當天,上交所也宣布將安排保隆科技(603197)可轉債項目上會審核。
有業內人士認為,隨著具體制度完善后,發行上市審核工作有了更為明確的標準。同時,IPO企業已陸續更新2023年財務數據,相關審核工作需要繼續推進。
交易所人士明確,在保持發行審核常態化同時,進一步強化發行上市審核從嚴把關,堅決淘汰問題企業,切實從源頭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同時,將進一步處理好投融資關系,把握好一二級市場平衡。
“430新規”后“第一審”
5月10日交易所安排新一輪IPO上會日期,備受市場關注,主要因為上一次IPO上會時間為2月5日至2月7日,距今已有三個月,是注冊制實施以來間隔時間最長的一次。
根據深交所發布上市委審議會議公告,深交所計劃于5月16日審核1家深市主板IPO發行上市申請。這是4月30日交易所正式發布修訂后的《股票上市規則》《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等業務規則(以下統稱“430新規”)以來的第一場IPO上市委審核。
據了解,“430新規”一大看點在于,交易所提高多個板塊的上市財務條件,進一步明確板塊定位要求。
此次將要上會的IPO企業為馬可波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該企業實際上是核準制時代下的IPO項目,早在2022年5月獲得證監會受理,后來在去年3月隨著全面注冊制實施后平移至交易所審核。
該公司主營業務為建筑陶瓷的研發、生產和銷售。2021年至2023年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依次為14.60億元、13.60億元、12.40億元。馬可波羅認為,基于其在行業內的競爭優勢及行業地位,業績受行業環境波動影響相對較小,具有較強的穩定性。
同日,上交所亦發布上市委審議會議公告,計劃在5月16日審核1家滬市再融資申請,是保隆科技可轉債項目。該項目在去年8月已獲得上交所受理,于同年11月完成首輪問詢答復。
有市場人士認為,此次深滬兩所召開上市委會議,是落實發行上市新規,持續平穩推進發行上市審核的具體體現。一是近期證監會和交易所陸續出臺資本市場“1+N”配套制度規則,其中的發行上市規則修改了主板、創業板發行上市條件和板塊定位要求,具體制度完善后,平穩推進發行上市審核工作有了更為明確的標準。
二是前期多數公司因IPO申請文件中的財務資料超過有效期而中止審核,日前申報企業陸續提交2023年財務數據,進入恢復審核程序,相關審核工作需要繼續依法依規予以推進。
每周IPO上會家數已銳減
隨著“430新規”后交易所“第一審”即將啟動,未來IPO審核是否會常態化以及常態化是否會對二級市場帶來沖擊,是投資者關心的話題。
據悉,自去年8月27日證監會發布階段性收緊IPO節奏相關政策以來(以下統稱“827新政”),交易所提請上市委審議的項目數量同比有所減少。
根據券商中國記者對Wind數據的統計,去年上半年A股市場平均每周有9個IPO項目被安排上會;“827新政”后平均每周僅有4個。而從今年5月10日的深滬交易所安排來看,下周僅只有1個IPO項目上會。從這個角度來看,“827新政”至今的上會節奏安排,對二級市場的影響十分有限。
交易所相關人士表示,深滬交易所將認真貫徹落實新“國九條”和配套政策文件精神,在保持發行審核常態化同時,進一步強化發行上市審核從嚴把關,堅決淘汰問題企業,切實從源頭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該人士也明確稱,在發行上市審核推進中,也將進一步處理好投融資關系,把握好一二級市場平衡,全鏈條加強監管,把保護好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擺在更加突出位置。
多舉措突出交易所審核主體責任
為嚴把擬上市企業申報質量,交易所在4月修訂了《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在板塊定位、財務真實性、內控規范性、信息披露質量等核心問題方面,對審核把關機制相關規定進行了針對性地調整優化。
修訂主要看點有,監管層進一步壓實發行人及“關鍵少數”責任,明確發行人應保證相關信息披露準確真實反映企業經營能力;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關鍵少數”應當增強誠信自律法治意識,協調完善公司治理和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按規定接受內部控制審計。
同時壓實中介機構責任,把防范財務造假、欺詐發行擺在發行審核更加突出的位置。據悉,《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明確保薦人應當從投資者利益出發,健全內部決策和責任機制,充分運用資金流水核查、客戶供應商穿透核查、現場核驗等方式,確保財務數據符合真實的經營情況,切實防范財務造假;明確審核重點關注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對資金流水、客戶供應商穿透等方面的核查依據是否充分、現場核驗方式是否合理合規。
交易所還強化對中介機構的自律監管手段!豆善卑l行上市審核規則》增加中介機構組織、指使、配合發行人從事違規行為的處分依據;并加強對中介機構違規行為的處分力度,將對中介機構和相關責任人員暫不受理文件的期限上限提高至 5 年;將存在累計兩次不予受理情形的保薦人申報間隔期由3 個月延長至 6 個月,新增規定現場檢查、督導情形下主動撤回的申報間隔期為 6 個月。
此外,《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拓展現場督導適用范圍,明確交易所可通過抽取一定比例的方式對相關中介機構的執業質量進行現場督導;明確發生重大會后事項的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進行現場督導;完善終止審核情形,明確信息披露質量存在明顯瑕疵,嚴重影響投資者理解或者本所審核,以及發行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者板塊定位的,交易所可依規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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