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明,北京卓識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北京卓識私募”)在參與深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詢價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是內控制度制定和執行不完備。風險管理制度不完善,對信息泄露、報價偏離等風險控制措施不足;改價程序、材料存檔要求不明確。新股詢價業務相關內部制度的制定審批流程、報價討論決策過程記錄缺失;新股研究報告及模型留檔不完全。部分人員通訊設備未做管控;部分人員未按照內部要求參與新股業務培訓。
二是估值研究不深入、定價依據不充分。部分內部研究報告主要內容存在簡單復制摘抄承銷商投價報告、粘貼錯誤等情形;部分新股盈利預測、主要參數假設設置未做詳細說明。新股研究報告估值區間及最終定價缺乏嚴謹完整的邏輯推導過程、客觀研究支持與合理解釋。
上述行為未遵守《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網下投資者管理規 2 則》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等相關行業規范要求,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第三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發行與承銷業務指引第3號——發行承銷違規行為監管(試行)》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深交所決定對北京卓識私募采取書面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
深交所要求北京卓識私募,結合本決定書指出的違規事項,對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相關規則及要求,明確具體改進措施和責任人,積極落實整改工作,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所提交整改報告。 北京卓識私募應引以為戒,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本所業務規則、相關行業規范的規定,建立完善詢價制度流程,規范詢價行為,做到定價依據合理,決策流程完備,真正發揮機構投資者的專業定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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