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明,嘉實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嘉實資本”)在參與深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詢價 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內部新股制度制定及執行不完備。內部新股制度制定不嚴謹,部分制度簡單摘抄規則,存在內容不適當情形;風險控制措施不足,未針對已經發生的超區間報價行為設置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報價環節未按照內部制度要求進行復核。存在詢價日交易時段被管控人取出手機的情況,且未注明原因。
二、新股研究不深入、定價依據不充分,報價集體決策機制不完善。研究報告主要內容簡單摘抄發行人招股說明書等材料;估值區間缺少嚴謹完整的邏輯推導過程,部分估值區間結論與相關依據邏輯相悖。定價小組成員與內部規則要求不一致;最終報價存在依賴個別人員作出投資決策的風險,集體決策體現不充分;集體決策過程記錄及最終報價的決策依據缺失。
上述行為未遵守《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網下投資者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等相關行業規范要求,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第三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發行與承銷業務指引第 3 號—— 發行承銷違規行為監管(試行)》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深交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書面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
深交所要求嘉實資本,結合本決定書指出的違規事項,對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相關規則及要求,明確具體改進措施和責任人,積極落實整改工作,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所提交整改報告。
深交所還將就整改情況約見問詢嘉實資本合規負責人、新股業務負責人。
深交所要求嘉實資本應引以為戒,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本所業務規則、 相關行業規范的規定,建立完善詢價制度流程,規范詢價行 為,做到定價依據合理,決策流程完備,真正發揮機構投資 者的專業定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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