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金融監管總局正式發布了修訂后的《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個人貸款管理辦法》(下稱《固貸辦法》《流貸辦法》《個貸辦法》,并統稱“三個辦法”),新修訂的各項信貸管理制度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填補貸款期限制度空缺
總的來看,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此次修訂內容主要集中在六個方面:
一是合理拓寬固定資產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的用途及貸款對象范圍,優化流動資金貸款測算要求,滿足信貸市場實際需求。
二是調整優化受托支付金額標準,適度延長受托支付時限要求,提升受托支付的靈活性。
三是結合信貸辦理線上需求,明確視頻面談、非現場調查等辦理形式,適配新型融資場景。
四是明確貸款期限要求,引導商業銀行有效防范貸款期限錯配風險,進一步優化貸款結構。
五是進一步強化信貸風險管控,推動商業銀行提升信貸管理的規范化水平。
六是將《項目融資業務管理規定》作為專章納入《固貸辦法》。
2023年1月6日至2月6日,“三個辦法”及《項目融資業務管理規定》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相較征求意見稿,正式文件對貸款用途、受托支付、貸款期限、分期還款等內容予以進一步修改完善。
例如,在貸款期限上,正式文件相較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放權”。《固貸辦法》規定,固定資產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十年。確需辦理期限超過十年貸款的,應由貸款人總行負責審批,或根據實際情況審慎授權相應層級負責審批。
而此前的征求意見稿則規定,確需辦理期限超過十年貸款的,應由貸款人總行負責審批。其中,經營范圍為全國的貸款人,可授權一級分行(含總行直屬分行)審批。
事實上,貸款期限本身就是此次修訂的一項重要內容,目的是“為填補關于貸款期限的制度空缺,并有效防范貸款期限錯配產生的風險,進一步優化貸款結構”,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稱。
其他兩類貸款中,流動資金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年,對經營現金流回收周期較長的,最長不超過五年;個人消費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個人經營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對于貸款用途對應的經營現金流回收周期較長的,最長不超過十年。
“本次修訂既遵循了原則性,又為差別化經營需求提供了一定的靈活度。”中國建設銀行信貸管理部副總經理李紅駿指出,修訂后的“三個辦法”對原有規定中存在局限性和滯后性的要求進行更新。對貸款期限的規定,有利于引導商業銀行有效防范貸款期限錯配風險。
合理拓寬固貸、流貸用途范圍
本次修訂還合理拓寬了固定資產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的用途范圍,并明確參照適用范圍;同時進一步明確借款人對象范圍,有效滿足不同類型市場主體融資需求。
其中,《固貸辦法》明確,固定資產貸款是指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發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資產投資的本外幣貸款。固定資產投資是指借款人在經營過程中對于固定資產的建設、購置、改造等行為。
《流貸辦法》明確,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發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于股東分紅,不得用于金融資產、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于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對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以及采礦權等其他無形資產辦理的貸款,修訂后的貸款管理制度規定,可根據貸款項目的業務特征、運行模式等參照《固貸辦法》執行,或適用《流貸辦法》。
在貸款辦理流程方面,針對貸款調查和面談面簽也進行了進一步修訂。
其中,對于貸款調查,明確流動資金貸款和個人貸款應采取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形式履行盡職調查。對于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及二十萬元以下個人貸款,在非現場調查可有效核實相關信息真實性的前提下,可簡化或不再進行現場實地調查。
同時,允許商業銀行通過視頻形式履行個人貸款面談。明確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個人貸款合同,但對于金額不超過二十萬元人民幣的個人貸款,可通過電子銀行渠道進行簽訂。
“與上一版本的制度相比,‘三個辦法’更貼合現階段信貸實際,與銀行業數字化轉型的適配度更高,對銀行經營管理的指導更加清晰。”招商銀行(600036)副行長兼首席風險官朱江濤對記者表示。
防范貸款資金挪用
本次修訂還對防范貸款資金挪用行為提出了具體要求。
“三個辦法”均規定,發現借款人挪用貸款資金的,應按照合同約定采取要求借款人整改、提前歸還貸款或下調貸款風險分類等相應措施進行管控。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指出,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借款人出現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等情形時,如個人經營貸被挪用于房地產領域等,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以及貸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貸款、調整貸款支付方式、調整貸款利率、收取罰息、壓降授信額度、停止或中止貸款發放等措施,并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同時,貸款人應健全貸款資金支付管控體系,加強金融科技應用,有效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發現借款人挪用貸款資金的,應按照合同約定采取相應措施進行管控。
延長固貸受托時限,快速響應“急難愁盼”融資需求
前述負責人介紹,本次修訂對貸款受托支付也作出了優化調整。具體來看:
一是優化調整受托支付金額標準,與當前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對于固定資產貸款,明確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對象單筆支付金額超過一千萬元人民幣的,應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對于流動資金貸款,規定支付對象明確且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對象單筆支付金額超過一千萬元人民幣,應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對于個人貸款,明確單次提款金額超過三十萬元人民幣的個人消費貸款,以及單次提款金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個人經營貸款,應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二是適度延長固定資產貸款受托支付時限,滿足相關合理需求。將固定資產貸款受托支付時限最長放寬至十日,并明確在不可抗力情況下可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具體的支付時限。
三是增加借款人緊急用款相關規定,提高受托支付靈活性。對于固定資產貸款、流動資金貸款及個人經營貸款,明確對貸款資金使用記錄良好的借款人,在合同約定的貸款用途范圍內,出現合理的緊急用款需求,貸款人經評估認為風險可控的,可適當簡化受托支付事前證明材料和流程,并于放款后及時完成審核。
此外,今后不再對受托支付走款占比進行考核。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實施管理與控制。
對此,朱江濤認為,適度延長受托支付時限要求,增加緊急用款相關規定并松綁受托支付走款占比考核,利于銀行快速響應實體經濟尤其是小微企業“急難愁盼”的融資需求。
“對還款頻率和時限作出了明確要求,對受托支付的金額與時限標準進行了優化,有助于中小銀行的貸款風險管理。”工銀國際首席經濟學家程實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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