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召開北京高院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再審審查情況新聞發布會。會上介紹,從北京高院2019年以來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再審審查案件來看,民間借貸糾紛中大額標的占比高,高息現象普遍,其中,涉案款項數額大于100000元人民幣的約占83.99%。
民間借貸在我國有著深厚的社會基礎,是實現金融資源有效配置的重要途徑,一定程度緩解了中小微企業的資金短缺問題。但借貸主體多元化、法律關系復雜化、糾紛類型多樣化等新情況逐漸浮現,民間借貸的風險隱患在客觀上放大,老百姓(603883)如何才能在民間借貸中護好自己的“錢袋子”?
大額標的占比高
發布會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孫玲玲向北京商報記者介紹,2019年以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共受理民間借貸糾紛再審審查案件2422件,占同期民事再審審查收案數的7.09%。
從案件情況看,民間借貸糾紛中大額標的占比高,高息現象普遍。近年來,民間借貸糾紛再審審查案件中,涉案款項數額小于等于100000元人民幣的約占16.01%,大于100000元人民幣的約占83.99%,市高院再審審查的案件中,雙方在借款協議中明確約定利息的案件占比從2019年的約六成上升至2023年的約九成,大額商業投資性質的借款協議中,在利息之外另約定罰息的比例呈增長態勢。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約定利息的案件數量逐年攀升,高額利率約定比較普遍,借貸行為多以盈利為目的。中小微企業、普通市場主體在民間借貸市場中的融資成本較高。
從民間借貸的借款主體構成來看,2019年以來市高級法院受理的2422件民間借貸糾紛再審申請案件中,涉及自然人主體之間借款的案件有1789件,占比73.86%,涉及一方或雙方為法人主體之間借款的案件699件,占比26.14%。
同時,相關案件中,自然人主體之間的借款用途不再以撫養贍養、教育醫療等基礎生活支出為主,約八成的自然人間借貸用于商業投資、資金周轉、開發經營等發展經營性支出。值得注意的是,據孫玲玲介紹,隨著民間借貸行為從傳統型向經營型的轉變,民間借貸關系往往與投資理財關系、買賣關系、典當關系等民商事法律關系相互交織。
風險隱患不斷放大
民間借貸在我國由來已久,并以其高效、靈活、便利及低門檻、高收益的特點在經濟市場中日漸活躍,是實現金融資源有效配置的重要途徑,一定程度緩解了中小微企業的資金短缺問題。與此同時,“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和金融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民間借貸的規模不斷擴大,民間借貸領域不斷出現借貸主體多元化、法律關系復雜化、糾紛類型多樣化的新情況,在客觀上放大了民間借貸的風險隱患。”孫玲玲表示。
據孫玲玲介紹,民間借貸糾紛再審審查案件申請和裁定再審法律依據分布集中。約七成的再審審查案件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07條第(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中的一項或多項申請再審。2019年以來,北京高院裁定再審的民間借貸糾紛再審審查案件共計110件。其中依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中,涉及證據提交的80件次,其中符合第(一)項的31件,占比28.18%;符合第(二)項的49件,占比44.55%;符合第(六)項的27件,占比24.54%。
“從數據分析中可見,當前民間借貸糾紛再審審查案件中,當事人多以第(一)項、第(二)項這兩項與證據相關的事由申請再審,這與在審判實踐中當事人的證據意識比較薄弱直接相關。”孫玲玲表示,在具體民間借貸行為發生過程中缺乏固定、留存證據的意識和能力,在發生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后,部分當事人不能提供書面借款合同、借條、借據,僅憑金融機構轉賬憑證提起訴訟等,因此,雙方容易對款項性質、是否實際出借及出借或還款的具體金額產生爭議。
此外,隨著經營性借貸的發展,不少出借人對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居住情況、資信水平等信息的獲取及信息真實性的審查意識欠缺,導致在發生糾紛后無法向法院提供準確的被告身份信息和通信地址。相關案件中司法專郵未妥投比率高,存在缺席審判引發事實不清的風險。
合同無效情形頻現
除證據留存問題外,還有多種問題影響著金融秩序的穩定,“轉貸”與“職業放貸”涵蓋其中。
關于“轉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訴審查庭庭長楊艷向北京商報記者介紹,在某一案件中,張某通過信用卡“消費貸”“信用貸”等方式分別獲取多家銀行貸款8萬元,年化利息7%-8%不等。為獲取利息收益,張某陸續將8萬元轉借給楊某用于楊某的公司經營,楊某承諾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楊艷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因張某套取金融機構貸款高利轉貸,雙方民間借貸合同應認定無效,故法院僅判決楊某返還張某資金8萬元,對張某要求支付高額利息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此外,在“職業放貸”方面,孫玲玲指出,近年來,出現了一些未依法取得金融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職業放貸人”,以“民間借貸”的形式,行“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之實,規避國家監管。其行為客觀導致大量資金游離于國家金融監管體系之外,影響了國家金融秩序的穩定。
關于“職業放貸”,我國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楊艷介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同時,按照2019年11月出臺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53條規定:“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以及以民間借貸為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復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是職業放貸人。”
提高三大防范意識
擾亂金融秩序的民間借貸行為不被法律認可,但客觀上放大的風險隱患不可忽視,老百姓在進行民間借貸時如何才能護好“錢袋子”?
孫玲玲提示,一方面,需要提高風險防范意識,核實對方基本信息,謹防上當受騙。“在進行民間借貸行為時,要注意核實對方身份信息、企業信息等基本信息和糾紛風險情況;對于高回報、高收益的投資宣傳和高額、低息的借貸宣傳要謹慎甄別,提高警惕;一旦不慎陷入套路陷阱,要第一時間報警,尋求法律救濟。”孫玲玲表示。
另一方面,要注意簽訂書面借款合同,合理約定借款利息。孫玲玲表示,為了明確雙方之間的借款合意,避免發生糾紛,無論是否為熟人之間借款,發生借貸行為時要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條,形成書面借款憑證,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借款本金、利息、用途、期限及違約責任等內容。若未能及時簽訂書面協議,盡可能通過微信、短信、郵箱等方式明確款項性質,降低糾紛風險。借貸雙方在簽訂借款協議時,可以在法律保護上限內明確約定利息,即利息以及出借人可以一并主張的逾期利息、違約金或其他費用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累計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LPR的四倍,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同時,借貸款項盡量通過轉賬匯款的形式交付,借款到期后及時進行催要。孫玲玲提到,民間借貸款項的交付方式以轉賬匯款為主,仍有部分通過現金方式交付。出借人在交付款項時,盡量通過轉賬匯款的方式交付,形成交付痕跡,降低糾紛風險。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受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若民間借貸關系雙方發生糾紛,出借人應當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內向法院主張權利,避免超期后因借款人行使時效抗辯權喪失通過訴訟程序強制要求還本付息的權利。此外,在進行民間借貸及訴訟行為的過程中要恪守誠信底線,維護良好的借貸和訴訟秩序。
北京商報記者 金朝力 冉黎黎文并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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