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中國銀行業協會發布《理財產品過往業績展示行為準則》(以下簡稱《行為準則》),過渡期為文件公布之日起6個月。過渡期結束后,中國銀行業協會將根據《中國銀行(601988)業理財業務自律規范》開展自律管理工作。
《行為準則》要求,在展示理財產品過往業績時,應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資者“理財產品過往業績不代表其未來表現,不等于理財產品實際收益,投資須謹慎”,不得以明示、暗示或其他任何方式承諾產品未來收益。
《行為準則》首先明確了過往業績展示的定義,是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在開展銷售業務時,通過包括但不限于產品宣傳銷售文本、網站、網上銀行、手機APP等形式或渠道對理財產品的過往業績進行的列示、描述、解釋、引用等行為。
根據《行為準則》,在具體的的業績展示時,應做出醒目的提示聲明,以文字提醒投資者“理財產品過往業績不代表其未來表現,不等于理財產品實際收益,投資須謹慎”,不得以明示、暗示或其他任何方式承諾產品未來收益。
理財產品展示過往業績還需滿足一定條件。準則明確,成立未滿1個月的除外,需滿足以下要求:一是理財產品運作1個月以上但不滿1年的,應至少包括從產品成立之日起計算的過往業績;二是理財產品運作1年以上但不滿6年的,應至少包含自產品成立當年開始所有完整會計年度的業績;三是理財產品運作6年以上的,應至少包含最近5個完整會計年度的業績。
此外,除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外,任意過往業績展示區間均不得低于1個月。
此前部分理財產品業績展示“報喜不報憂”,銀行APP上眾多理財產品的業績展示形式更是五花八門,可能出現片面夸大或刻意選擇性展示理財產品過往業績的情況。
《行為準則》強調,不得使用未經核實、尚未發生或者模擬的數據計算過往業績,不得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準確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過往業績比較。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只能展示該理財產品或本公司同類理財產品的過往平均業績和最好、最差業績。不得刻意選擇性展示理財產品特定區間或部分區間的過往業績。對于同類或同系列理財產品,不得僅展示特定理財產品或部分理財產品的過往業績等規定。
2022年10月,銀保監會對4家銀行金融機構開出總計1040萬元的罰單,其中農銀理財、興業銀行(601166)的受罰事由中,就涉及突出使用絕對數值展示業績比較基準、單獨使用區間數值展示業績比較基準等問題。
而隨著理財產品歷史業績展示行為準則落實,在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風險的同時,也能更好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
最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