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在監管部門指導下,中國銀行業協會發布《理財產品過往業績展示行為準則》(以下簡稱《行為準則》),切實發揮理財行業自律管理職責。
《行為準則》包括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展示定義、目標導向、管理責任、基本要求、展示要求、禁止行為、豁免情況、實施情況等部分,并設置了6個月過渡期。中銀協將指導商業銀行和理財機構做好《行為準則》的實施工作。
中銀協指出,理財產品過往業績是投資者做出理財產品投資決策的重要參考,規范理財產品過往業績展示行為將有助于充分反映理財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征及理財產品管理人的投資管理能力,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風險,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
《行為準則》適用于銷售理財產品的商業銀行及理財公司,以及委托其他金融機構銷售其發行的理財產品的商業銀行及理財公司。
所謂過往業績展示,是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在開展銷售業務時,通過包括但不限于產品宣傳銷售文本、網站、網上銀行、手機APP等形式或渠道對理財產品的過往業績進行的列示、描述、解釋、引用等行為。
《行為準則》要求,如展示理財產品過往業績,應合理制定相關展示規則。過往業績的展示應遵循穩定性和內在邏輯一致性的基本原則,不得隨意變更展示規則。
此外,在展示理財產品過往業績時,應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資者“理財產品過往業績不代表其未來表現,不等于理財產品實際收益,投資須謹慎”,不得以明示、暗示或其他任何方式承諾產品未來收益。
理財產品展示過往業績,成立未滿1個月的除外,需滿足以下要求:一、理財產品運作1個月以上但不滿1年的,應至少包括從產品成立之日起計算的過往業績;二、理財產品運作1年以上但不滿6年的,應至少包含自產品成立當年開始所有完整會計年度的業績;三、理財產品運作6年以上的,應至少包含最近5個完整會計年度的業績。
《行為準則》要求,如同時展示理財產品過往業績和業績比較基準,應當將過往業績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對比展示。
對此,金融監管政策專家周毅欽認為,過往業績和業績比較基準同步體現,可以方便投資者最直觀地了解過往業績大致的表現水平;同時,歷史業績和業績比較基準同步展示,對于前期業績比較基準定得較高,但實際業績表現不佳的銀行機構和理財公司來說,將會明顯感到壓力。
“我建議,對銀行機構和理財公司的產品實際業績要進行回溯,對實際業績和業績比較基準偏離較大、產品偏離比例較大的銀行機構和理財公司要加強行政督導,偏離較為嚴重的,對其新發行同類產品要求其具備明確清晰的‘業績比較基準的計算說明’”周毅欽補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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