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公眾號消息顯示,2023年11月3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原黨委副書記、副行長張學慶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張學慶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張學慶受賄所得贓款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青島中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春節至2022年春節,被告人張學慶利用擔任建行深圳市分行黨委副書記、黨委委員、副行長,建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副總裁等職務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審批、子女入職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154萬余元。
青島中院認為,被告人張學慶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張學慶具有坦白、退繳全部違法所得、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22年4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顯示,張學慶被查;同年11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張學慶被雙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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