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銀行股權變更“折戟”,10月18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固原監管分局批復公告顯示,寧夏彭陽農商行變更股權的行政許可事項被否決,理由為受讓方寧夏城建機械材料有限公司相關資質不符。
寧夏城建機械材料有限公司原本擬受讓寧夏陽陽國際酒莊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寧夏彭陽農商行的股份,公告顯示,因受讓方寧夏城建機械材料有限公司凈資產占全部資產比例、權益性投資余額占凈資產比例不符合《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第六十二條“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股權變更,受讓人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相應發起人(出資人)資格條件”和第十一條關于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應符合年終分配后,凈資產不低于全部資產的30%(合并會計報表口徑),權益性投資余額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合并會計報表口徑)條件的規定,因此不同意寧夏彭陽農商行變更股權的行政許可事項。
中小銀行股權變更“折戟”的情況整體而言較為少見,但在寧夏彭陽農商行之前,年內亦有浙江淳安農商行、臨沂河東齊商村鎮銀行股權變更申請相繼被否的情況出現,原因均與擬受讓方相關資質不達標有關。
其中,浙江淳安農商行股權的擬受讓方淳安縣青溪新城建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因不符合《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股東條件,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浙江監管局不予許可淳安縣青溪新城建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受讓該行股權的事項。而因齊商銀行主要審慎監管指標不符合監管要求,不符合《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和《中國銀保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規定的資質條件,臨沂河東齊商村鎮銀行股權變更申請事項被監管否決。
談及銀行股權變更被否的原因,金樂函數分析師廖鶴凱認為,受讓方相關資質或指標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銀行股權結構存在過于集中或者過于分散的情況以及銀行存在較大的經營風險或者不良貸款率較高等都可能造成銀行股權變更被否。
“股權變更被否對銀行而言會一定程度上打亂原有部署,或者更換交易對手,或者等股東整改達到監管部門要求,股權結構調整會有較大的延遲。”廖鶴凱表示,后續中小銀行股權變更審查預計會保持較嚴監管的態勢。
為提升股權變更審批的通過率,廖鶴凱建議,中小銀行首先要遵守相關法規和監管要求,確保股權變更符合規定,積極配合監管機構的審查工作。同時,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向監管機構和社會公眾披露相關信息,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此外,中小銀行本質上還應規范經營治理,提升經營水平,提升盈利能力,加強風險管控,提高資產質量,增強可持續經營能力,以提升股權價值吸引更多投資者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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