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非銀機構”)監管,做好行政許可與監管制度有效銜接,10月17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修訂發布了《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非銀機構部分事項準入條件、債券發行和部分人員任職資格審批程序等方面進行調整,將自11月10日起正式施行。
非銀機構包括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準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即AMC)、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等機構。
《辦法》進一步放寬境外機構入股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準入條件,允許境外非金融機構作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出資人。境外非金融機構作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出資人需符合有10年以上經營管理不良資產投資管理類機構的經驗;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作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控股股東的,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凈資產不低于總資產的30%,作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控股股東的,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凈資產不低于總資產的40%等條件。
對于境外金融機構,《辦法》取消境外金融機構作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出資人的總資產要求。據了解,此前境外機構投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著較為嚴格的限制,按照修訂前的《辦法》要求,境外機構投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必須是金融機構,且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于100億美元。
金樂函數分析師廖鶴凱認為,《辦法》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來說明顯放寬了引入境外合作伙伴的限制,提升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金來源途徑,推動了行業進一步的開放,有利于提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專業水平和拓展業務范圍,進而提升市場份額,有利于提升金融資產管理的行業創新和產品創新。
除進一步放寬境外機構入股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準入條件之外,《辦法》還結合近年修訂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同步調整機構設立和股東準入條件,落實業務分級管理規定,完善財務公司專項業務準入條件。
簡政放權工作也得到推進!掇k法》簡化債券發行和部分人員任職資格審批程序,取消非銀機構發行非資本類債券審批、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部門和內審部門負責人任職資格核準事項,改為事后報告制,明確資本類債券儲架發行機制。此外,在完善相關行政許可規定上,《辦法》還總結近年來非銀機構行政許可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加強對股東資質的審查,完善行政許可條件、程序等相關規定。
招聯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表示,近年來,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速度大大加快,進一步放寬對外資機構的準入限制,取消或降低金融機構的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大幅度擴大外資金融機構業務范圍。此次監管部門修訂《辦法》,調整非銀機構部分事項準入條件,有助于引進更多的外資金融機構更方便地進入中國市場,進一步擴大和深化金融業對外開放,更好地強化中國金融業市場良性競爭。這一方面將增強我國金融業競爭力和穩健性,進而提升金融業抗風險能力;另一方面,將增加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多元化和多樣性,進而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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