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李海顏)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8月30日消息,為規范貨幣經紀公司提供數據服務,鼓勵數據依法合理利用,確保數據安全,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印發《關于規范貨幣經紀公司數據服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貨幣經紀公司提出“加強數據治理、確保數據安全”、“規范提供數據標準、提高數據服務質量”、“明確可接受服務的機構范圍,加強合作管理”、“簽訂服務協議,規范數據使用”等四方面要求。
在加強數據治理,確保數據安全方面,《通知》明確貨幣經紀公司應當將數據治理納入公司治理范疇,建立與業務發展目標相適應的數據安全治理體系,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加強經紀人員執業規范性管理,構建覆蓋數據全生命周期和應用場景的安全保護機制,開展數據安全風險監測評估,保障數據服務安全穩健開展。
在規范提供數據標準,提高數據服務質量方面,《通知》指出,經交易機構授權同意后,貨幣經紀公司可向市場提供交易機構的報價數據和成交意向數據,數據標準應秉承“最小必須、保護客戶隱私、促進信息共享”的原則,涉及能夠識別交易雙方主體的信息不得提供。
《通知》還對“明確可接受服務的機構范圍,加強合作管理”、“簽訂服務協議,規范數據使用”等方面作出要求。
在《通知》附件披露的貨幣經紀公司提供數據標準中,要求貨幣經紀公司提供數據具有安全性、完整性、準確性、可靠性、隱私性。除法律法規和監管另有規定外,貨幣經紀公司不得對外主動公布非公開數據信息。貨幣經紀公司不得濫用自身特殊地位,從事數據壟斷行為或與第三方達成排他性數據合作。非經有權管理部門批準,貨幣經紀公司不得銷售或對外提供原始數據。
此外,《通知》還公布了貨幣經紀公司可提供數據服務的機構名單,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等金融基礎設施機構,中債資信評估有限責任公司等估值類機構,萬得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同花順(300033)數據開發有限公司、廣州金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境內金融信息服務商以及標普全球亞太有限責任公司等境外金融信息服務商在列。
《通知》明確,貨幣經紀公司應與金融基礎設施、金融信息服務商等數據使用方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對數據安全、數據展示、加工使用、再次分發、服務費用等事項進行明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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