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5月22日,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吉林省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邰戈受賄、貪污、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邰戈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三十萬元;對邰戈貪污、受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沒收,發還被害單位或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0年1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邰戈利用擔任吉林銀行副行長,吉林省信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934.45萬元,其中505.64萬元系未遂。2009年4月,邰戈任吉林銀行副行長期間,利用主管資產保全部、小企業金融服務中心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產人民幣222.43萬元。邰戈還在銀行貸款清收過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人民幣3524萬元。
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邰戈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應數罪并罰。邰戈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貪污數額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應依法懲處。鑒于邰戈到案后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系坦白;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且真誠認罪悔罪,積極配合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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