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8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中國證監會山西監管局近日公布關于對晉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經查,發現晉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問題:未對基金管理人九泰基金進行充分的審慎調查和風險評估;合規風控人員未對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出具合規審核意見,使用的宣傳推介材料不規范;《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記載事項發生變更,未于相關事項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換領許可證;未按規定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如未制定銷售高風險產品的專門工作程序,明確追加了解相關信息、給予更多考慮時間等內容。
中國證監會山西監管局表示,上述行為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以下簡稱《銷售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關于實施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58號)第五條第三款;《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59號)第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款;《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2號)第六條、第二十條的規定。
根據《銷售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山西監管局決定對該行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該行應高度重視,嚴格對照基金銷售相關法律法規,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進行整改,在收到該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該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相關規定: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第五十三條:基金銷售相關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中國證監會其他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責令處分有關人員、責令暫停辦理相關業務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相關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原文如下:
關于對晉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晉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發現你行存在以下問題:
未對基金管理人九泰基金進行充分的審慎調查和風險評估;合規風控人員未對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出具合規審核意見,使用的宣傳推介材料不規范;《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記載事項發生變更,未于相關事項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換領許可證;未按規定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如未制定銷售高風險產品的專門工作程序,明確追加了解相關信息、給予更多考慮時間等內容。
上述行為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以下簡稱《銷售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關于實施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58號)第五條第三款;《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59號)第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款;《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2號)第六條、第二十條的規定。
根據《銷售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行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行應高度重視,嚴格對照基金銷售相關法律法規,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進行整改,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
2023年4月28日
最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