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4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福建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閩銀保監罰決字〔2023〕13號)顯示,福建華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管理不到位;流動資金貸款貸前調查不盡職,當事人為林安麟。
中國銀保監會福建監管局依據《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項,《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對福建華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計處以100萬元罰款;對林安麟給予警告。
相關法規:
《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商業銀行股東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銀監會規定履行出資義務。
商業銀行股東應當使用自有資金入股商業銀行,且確保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商業銀行股東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業銀行股權。
商業銀行主要股東應當逐層說明其股權結構直至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以及其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系或者一致行動關系。
《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入股商業銀行應當遵守銀監會規定的持股比例要求。
《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股東資質的審查,對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信息進行核實并掌握其變動情況,就股東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影響進行判斷,依法及時、準確、完整地報告或披露相關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對客戶提供的身份證明、授信主體資格、財務狀況等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認真核實,并將核實過程和結果以書面形式記載。
以下為原文:
最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