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員工到手的績效工資,或許面臨被收回的窘境!
這并非天方夜譚。券商中國記者梳理已公布的上市銀行年報發現,個別銀行在年報中首次披露了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的相關情況。
其中,招行去年共有2876名員工被追索扣回績效薪酬,總金額5824萬元。在港上市的渤海銀行、九江銀行也披露了具體數據。
“反向討薪”的背后,“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在發揮作用。這是銀行薪酬激勵約束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定程度上可以約束銀行高管和關鍵責任人。
有銀行人力資源部人士認為,隨著金融監管持續趨嚴,從業人員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的適用將常態化。同時,用人單位要確保證據完整留存,避免因追回績效而引發勞動爭議。
多家上市銀行披露“反向討薪”詳情
據券商中國記者不完全統計,已披露2022年度業績的40家A股、H股上市銀行中,半數以上銀行年報出現“追索扣回”相關字眼,包括多家國有大行、股份行。
整體來看,前述年報表述普遍為“已建立與薪酬延期支付和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相關機制”,或“對發生違規違紀行為或出現職責內風險損失超常暴露等情形的員工,本行視嚴重程度扣減、止付及追回相應期限的績效薪酬”。
這并非新提法。以招行為例,早在2020年年報中該行即表示,已“根據監管要求及經營管理需要,建立了與薪酬延期支付和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相關的機制”。
不過,此前并無上市銀行就此披露詳細數據。而在2022年年報中,招商銀行(600036)、渤海銀行、九江銀行均首次披露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的具體細節。
其中,招行年報稱,2022年該行對2876名員工執行績效薪酬追索扣回,追索扣回績效薪酬總金額5824萬元,折合人均約2萬元。以該行去年初、年末員工數均值計算,“退薪”員工占比2.6%以上。
渤海銀行年報顯示,2022年該行追索扣回370人績效薪酬1760萬元,折合人均約4.76萬元。九江銀行去年績效追索扣回總金額為163萬元,但未披露涉及的具體人數。
事實上,此前也有個別非上市銀行向高管和員工追索扣回績效薪酬先例。譬如,山西5家城商行合并重組期間,對61名高管和關鍵崗位人員追索扣回績效薪酬3359萬元。
更早之前,盤錦銀行2016-2018年度6位市管干部實際發放薪酬超標近390萬元,被要求退還超標部分。沈陽市國資委2019年11月公告稱,盛京銀行三名市管干部被要求退回2016年、2017年多發薪酬共計近1900萬元。
“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始末
銀行“反向討薪”的背后,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在發揮作用。所謂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包括追回已支付的績效薪酬和止付未支付的績效薪酬。
這一機制最早可追溯至2010年3月原銀監會印發的《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該指引明確要求商業銀行制定績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規定。
原銀監會主席尚福林也在2014年9月舉行的銀行業協會會議上強調,要完善高管人員穩健薪酬管理機制,把績效薪酬遞延追索扣回制度落實到位,促使薪酬激勵與經營成本和風險暴露相一致。
2018年3月,原銀監會又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指引》,明確銀行機構應針對高管及關鍵崗位人員制定與其行為掛鉤的績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制度。
此后,中國人民銀行2020年10月發布的《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要求,商業銀行應建立科學合理的薪酬、績效考核等激勵約束機制,并建立與本行風險水平相適應的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機制。
而之前銀行業相關法律中并無此規定。這也是首次擬以法律的效力級別強化商業銀行薪酬延期支付與扣回機制。
不過,前述《指引》《建議稿》均未對該機制如何運行作出詳細規定,即如何扣回、向誰扣回、何時扣回等。
直到2021年初,銀保監會發布《關于建立完善銀行保險機構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的指導意見》,就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的適用情形、追索扣回比例、工作程序、責任部門、爭議處理、內部監督及問責等提出明確指引。
今年3月,銀保監會發文透露相關制度的實施情況稱,截至目前,95%以上銀保機構已制定并實施了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特別是在一些高風險機構,相關制度為追究違規高管責任、挽回資產損失發揮了重要作用。”
激勵與約束并重
站在商業銀行角度,建立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有其必要性。不僅可以彌補部分損失,更重要的是,對完善公司治理結構、風險管控具有重要意義。
不可否認,考核是一家銀行轉型發展的“指揮棒”,建立與考核及經營業績掛鉤、富有競爭性的薪酬激勵安排,往往有助于銀行業績實現更快增長。
但同時,基于完成業績考核的壓力,與薪酬激勵提供的巨大動力,部分銀行員工可能為了追求短期回報而出現履職不力、違規違紀等行為,后續造成重大風險事件,乃至對金融市場秩序造成惡劣影響。
激勵應與約束并重,監督應與厚愛結合,讓薪酬激勵與業績風險相匹配,才能更好地防范風險,防止激勵不當或過度激勵,讓銀行能平衡好即期發展與長期發展、經營業績與風險控制的關系。
去年8月財政部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通知》明確,對于金融企業高管及對風險有直接或重要影響崗位的員工,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薪酬總額的35%,根據其所負責業務收益和風險分期考核情況進行績效薪酬延期支付,績效薪酬的40%以上應當采取延期支付方式,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確保績效薪酬支付期限與相應業務的風險持續期限相匹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此外,《通知》提出,金融企業要主動優化內部收入分配結構,充分發揮工資薪酬的正向激勵作用,有效落實“兩個不高于”的政策要求,即總部職工平均工資增幅原則上應低于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幅,中高級管理崗位人員平均工資增幅原則上不高于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幅。
校對: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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