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22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上海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滬銀保監罰決字〔2023〕34號、35號)顯示,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期間的部分時點,上海青浦惠金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個別監管指標未達標情況。黃榮勝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中國銀保監會上海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第(三)項、《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第六十條等規定,對上海青浦惠金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并處罰款50萬元;對黃榮勝警告。
依據上海銀保監局關于核準上海青浦惠金村鎮銀行黃榮勝任職資格的批復(滬銀保監復〔2020〕49號),2020年1月21日,上海銀保監局核準黃榮勝上海青浦惠金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長的任職資格。
資料顯示,上海青浦惠金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東為泉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51%。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五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礙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檢查監督的;
(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
(三)未遵守資本充足率、資產流動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貸款比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的。
《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第六十條:對于未遵守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最低監管標準的商業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視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六條規定采取監管措施或者實施行政處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當商業銀行在壓力狀況下流動性覆蓋率、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低于最低監管標準時,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考慮當前和未來國內外經濟金融狀況,分析影響單家銀行和金融市場整體流動性的因素,根據商業銀行流動性覆蓋率、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降至最低監管標準以下的原因、嚴重程度、持續時間和頻率等采取相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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