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提前還貸潮”的出現,一些不法中介機構、擔保公司或個人做起了“提前還貸”“轉貸降息”的業務,誘導金融消費者用經營貸、消費貸置換房貸甚至違規辦理轉貸業務。
日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公布了一則貸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將經營貸款用于清償房貸,最終被銀行訴至法院的案例。
實際上,近期經營貸被置換成房貸或違規挪用于房地產領域的現象屢禁不止。多地監管部門發文提示消費者經營貸置換房貸的風險,直言“經營貸換房貸,不是‘餡餅’是陷阱”,并指出違規轉貸的操作隱藏著違約違法隱患、高額收費陷阱、影響個人征信、資金鏈斷裂、侵害信息安全等風險。
此外,近日多家銀行因貸款資金監控不到位,導致經營貸違規流入房市而受到監管處罰,其中不僅包括一些農商行、村鎮銀行,亦包含不少國有大行、股份制銀行等。
經營貸還房貸借款人遭銀行起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指出,某銀行(貸款人)與肖某(借款人)、某公司(保證人)簽訂《個人擔保借款合同》,合同中約定:肖某以其房產作為抵押,某公司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180萬元;借款用途生產經營周轉;借款期限60個月。
合同還強調,借款人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未提供用途證明,或提供虛假用途證明,或未按約定按期足額償還借款的,貸款人有權限期糾正違約行為、提前收回已發放借款,有權提前行使擔保權等。
然而,銀行提交的銀保監部門查證情況顯示,肖某將約定用途為生產經營周轉的貸款部分挪用于償還房貸。該銀行根據《個人擔保借款合同》約定行使檢查、監督借款使用情況的權利,以肖某違反貸款用途將款項用于樓市為由,要求肖某提供資金用途證明,但肖某拒絕依約提供資金用途證明。
該銀行遂向法院起訴,請求肖某償還借款本金180萬元及利息、罰息、復利,并對肖某提供的抵押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肖某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該銀行清償借款本金180萬元及罰息;在肖某不履行債務時,該銀行對肖某提供的抵押房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某公司對肖某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經營貸是銀行等金融機構為解決中小企業主或個體工商戶經營需要而推出的一款融資服務產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將借款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根據相關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李璐思指出。
多地監管發文提示換貸風險
近期,經營貸被置換成房貸或違規挪用于房地產領域的現象正逐步增多,多地監管密集發文提示換貸風險。
3月2日,海南銀保監局發文指出,當前,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提前還貸的消費者明顯增多,存在部分借款人因不明情況盲目跟風、被不法分子誤導欺騙違規使用經營貸“提前還房貸”,被收取高額中介服務費和資金過橋費用等風險隱患。海南銀保監局提醒廣大金融消費者,警惕不法中介誘導,認清違規使用經營貸置換房貸可能存在的風險,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2月28日,天津銀保監局發文指出,近期一些不法中介發掘“商機”,向消費者推介房貸轉經營貸,宣稱可以“轉貸降息”,誘導消費者使用中介過橋資金結清房貸,再到銀行辦理經營貸歸還過橋資金。
“然而,這種將房貸置換為經營貸的操作隱藏著違約違法隱患、高額收費陷阱、影響個人征信、資金鏈斷裂、侵害信息安全等風險,中國銀保監會天津監管局提醒廣大消費者,警惕不法中介誘導,認清違規轉貸背后隱藏的風險,防范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天津銀保監局表示。
廣西銀保監局亦發文表示,近期,個人住房“申請提前還貸”需求旺盛,社會上一些不法中介機構或個人趁機冒充銀行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以幫助“提前還貸”“轉貸降息”為名,誘導金融消費者用經營貸、消費貸置換房貸甚至違規辦理轉貸業務。廣西銀保監局提示廣大金融消費者,要擦亮眼睛,理性看待提前還貸,認清以下可能隱藏的風險,勿入轉貸“陷阱”導致合法權益受損。
重慶銀保監局于今年1月發布《關于加強個人經營性貸款業務管理的通知》,要求銀行機構每半年開展一次經營貸款用途常規性排查,并加大對違規問題整改和處罰力度。
浙江銀保監局于去年12月發文指出,經營貸換房貸,不是“餡餅”是陷阱。部分“貸款中介”宣稱“包辦注冊公司流程”,“幫助”借款人順利獲批經營貸款,實際卻是利用借款人信息注冊了一個無業務、無流水的“空殼”公司。這種做法涉及五方面的風險:一是騙取貸款的法律風險;二是違規用貸的違約風險;三是貸款存續的續貸風險;四是轉貸過程中的財務風險;五是個人信息被非法獲取及貸款被騙風險。
嚴監管態勢持續,多家銀行吃罰單
不難發現,近期監管部門正持續加大對違規使用經營用途貸款、消費貸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的監管,多家銀行因此領到監管罰單。
今年2月,銀保監會同時公布多張巨額罰單。例如,民生銀行(600016)、中國銀行(601988)因存在小微企業貸款資金被挪用于房地產領域等多項問題分別被罰8970萬元、3280萬元。
同月,湖北大冶農村商業銀行因個人消費貸、經營貸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等六項案由,湖北銀保監局對該行予以罰款205萬元,對責任人劉德勁、夏靜分別予以警告。
今年1月,河南銀保監局發布罰單指出,工商銀行鄭州金水支行因貸后管理未盡職,導致個人經營貸款流入房地產領域等案由,對其處以罰款90萬元。
同月,云南銀保監局發布罰單顯示,云南新平農村商業銀行因貸款資金監控不到位,經營貸款、消費貸款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企業等三項案由,被沒收違法所得12269.46元,罰款人民幣110萬元。四川仁壽農村商業銀行書院路支行因個人生產經營貸款違規流入房市,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被銀保監會眉山監管分局罰款25萬元。
去年12月,陜西神木農村商業銀行因個人消費(經營)貸款違規流入房市等案由,榆林銀保監分局對該行處以106萬元罰款,對責任人余清才、楊振剛分別給予警告。
去年11月,招商銀行(600036)、交通銀行亦因個人經營貸款挪用至房地產市場等案由“吃”數百萬元罰單。
值得一提的是,近日,銀保監會召開專題會議表示,將繼續加大對違規使用經營用途貸款、消費貸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的監管。同時,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提醒,廣大消費者若有提前還貸或者其他金融業務需求,請向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進行咨詢了解相關情況,避免被不法中介機構誤導,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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