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轉貸降息”暗流涌動之際,已有銀行以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擅自改變貸款用途為由起訴借款人并獲得獲法院判決支持。3月1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州中院”)發布消息稱,有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擅自改變貸款用途,將經營貸款用于清償房貸,被銀行訴至法院,判決結果為銀行勝訴。
根據廣州中院案情陳述,某銀行(貸款人)與肖某(借款人)、某公司(保證人)簽訂《個人擔保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金額180萬元;借款用途生產經營周轉;借款期限60個月;借款人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未提供用途證明,或提供虛假用途證明,或未按約定按期足額償還借款的,貸款人有權限期糾正違約行為、提前收回已發放借款,有權提前行使擔保權等;肖某以其房產作為抵押,某公司為連帶保證人。
某銀行提交的銀保監部門查證情況顯示:肖某將約定用途為生產經營周轉的貸款部分挪用于償還房貸。故某銀行根據《個人擔保借款合同》約定行使檢查、監督借款使用情況的權利,以肖某違反貸款用途將款項用于樓市為由,要求肖某提供資金用途證明,但肖某拒絕依約提供資金用途證明。
某銀行遂向法院起訴,請求肖某償還借款本金180萬元及利息、罰息、復利,并對肖某提供的抵押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廣州中院二審判決結果顯示,肖某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某銀行清償借款本金180萬元及罰息;在肖某不履行債務時,某銀行對肖某提供的抵押房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某公司對肖某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近年來,隨著國家加大對普惠金融的支持力度,經營貸利率整體走低,經營貸與存量房貸間的利差,讓肖某等不少利率高點入市的購房者心動。不少中介以此為契機,兜售起了經營貸置換房貸等“以貸換貸”“轉貸降息”的生意。北京商報記者此前調查發現,在社交平臺上,活躍一些房產中介或貸款中介,宣稱可以通過低利率經營貸置換高利率房貸的方式,幫助利率高點入市的購房者輕松省下數十萬元的利息。不過,看似百利而無一害的“轉貸”背后卻潛藏著多重收費套路,涉及違約違法隱患和資金鏈斷裂風險。
為此,央行、銀保監會2月9日召開部分商業銀行座談會,針對部分借款人違規使用經營貸、消費貸提前還款的情況,要求商業銀行持續做好貸前貸后管理,加強風險警示;監管部門將加大檢查處罰力度,及時查處違規中介并披露典型案例。同時,銀保監會又于不久后召開專題會議,強調繼續加大對違規使用經營用途貸款、消費貸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的監管。
多地銀保監局也發布公告提示“轉貸”風險,例如,遼寧銀保監局發布《關于提前還貸或轉貸的風險提示》就指出,隨著國家對小微企業支持力度的加大,經營性貸款利率持續走低,社會上出現一些違規“貸款中介”,他們以“利率低”“期限長”“放款快”為由,誘導消費者借“過橋資金”提前結清“房貸”,再辦理“信用貸”“經營貸”歸還過橋資金,從而謀取高額中介服務、資金過橋費用,同時使消費者陷入違規轉貸的多重風險之中,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
銀行方面也有所行動,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工商銀行江西省分行、江西銀行、常熟農商行、阜寧農商行等多家銀行近期也紛紛發布風險提示,提醒購房者警惕不法中介誘導,認清違規轉貸風險。
從各家銀行風險提示中可以獲知,“轉貸降息”除了需要承擔各種名目的高額費用之外,在經營貸辦理過程中,中介宣稱可以提供辦理各項證件、材料的服務,是通過偽造流水、包裝空殼公司等手段獲得申請經營貸資格,此行為涉嫌騙取銀行貸款,消費者甚至可能會被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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