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2020年12月,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人民銀行紀檢監察組、甘肅省紀委監委消息,中國人民銀行蘭州中心支行原黨委書記、行長楊明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甘肅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2021年7月,楊明基被開除黨籍。
2月15日,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中國人民銀行蘭州中心支行原行長楊明基受賄、挪用公款、行賄案,對被告人楊明基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10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判決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楊明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3038萬余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楊明基挪用公款500萬元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情節嚴重;被告人楊明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14萬余元,其行為構成行賄罪。
鑒于被告人楊明基受賄、挪用公款有自首情節,挪用的公款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息,認罪悔罪,受賄的部分贓款贓物追繳退交到案,遂作出上述判決。
早在2020年12月,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人民銀行紀檢監察組、甘肅省紀委監委消息,中國人民銀行蘭州中心支行原黨委書記、行長楊明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甘肅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2021年7月,楊明基被開除黨籍。
簡歷顯示,楊明基,男,漢族,1958年8月出生,甘肅金塔人,大學學歷,1980年8月參加工作。1980年8月至1995年9月,先后在甘肅銀行學校、人民銀行原西藏阿里分行、人民銀行原甘肅省分行工作;1995年9月任人民銀行原甘肅省分行會計處處長;1998年11月任人民銀行西安分行營管部黨委委員、副主任。
1999年11月,其任人民銀行蘭州中支黨委委員、副行長;2003年1月任人民銀行蘭州中支黨委書記、行長(副局級);2009年2月明確為正廳局級;2012年3月任匯達資產托管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正局級);2014年4月任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副董事長(正局級);2015年8月任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黨委委員、副董事長(正局級);2018年6月任中國金融電子化公司正司局級干部;2018年7月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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