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的重要作用,是在融合貫徹數據監管規則和具體業務領域規則的時候,有了一個業務操作和方案實現的借鑒參考樣本。
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 吳立洋 21世紀經濟報道見習記者 鄭雪 北京報道
近日,中國銀保監會官網正式發布了《銀行保險監管統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加強銀行業保險業監管統計管理,規范監管統計行為,提升監管統計質效。
據悉,《辦法》包括總則、監管統計管理機構、監管統計調查管理、銀行保險機構監管統計管理、監管統計監督管理和附則等六章,共三十三條。
銀保監會方面表示,《辦法》明確了歸口管理要求,明確數據質量責任,強調數據安全保護,對接數據治理要求,重視數據價值實現,統一了銀行業保險業監管統計制度,為解決當前監管統計工作實際問題提供制度支撐,進一步夯實統計工作基礎,對銀行業保險業監管統計工作具有指導性作用。
落實責任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先后發布《關于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的意見》《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定》 等一系列文件,為銀行保險監管統計工作在深化管理體制改革、提高數據質量和強化統計監督職能等方面指明了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等上位法相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正式實施,進一步明確對監管數據管理和數據安全保護的具體要求。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辦法》答記者問時指出,監管統計是銀行業保險業監管的重要基礎性工作,為貫徹落實上述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精神,統籌規范銀行業保險業監管統計工作,銀保監會制定并發布《辦法》。
本次發布的《辦法》明確了銀保監會歸口管理部門職責、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職責、銀保監會派出機構職責;規定了監管統計調查原則、監管統計調查分類、派出機構臨時統計調查等監管要求。
“從數據角度看,銀行與保險業的監管統計數據具有真實性高、敏感度高、價值屬性高的三重特點。”北京師范大學互聯網發展研究院院長助理、博導、中國互聯網協會研究中心副主任吳沈括在接受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采訪時表示,在對相關數據進行治理和開發利用時,需要特別關注數據的來源、數據的處理和存儲方式、數據的流向與鏈路以及數據流轉、利用的生態特征及其風險。
在涉及具體監管統計數據的企業責任部分,《辦法》對監管統計數據質量具體的責任人和責任部門做出了規定。
第十八條規定:銀行保險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對監管統計數據質量承擔最終責任。銀行保險法人機構及其縣級及以上分支機構應分別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或主要負責人)為監管統計負責人,負責組織部署本機構監管統計工作,保障崗位、人員、薪酬、科技支持等資源配置。
第十九條規定:銀行保險機構應建立包括數據源管理、 統計口徑 管理、日常監控、監督檢查、問題整改、考核評價在內的監管統計數據質量全流程管理機制,明確各部門數據質量責任。
吳沈括表示,這種將責任落實到具體個人和部門的方式,體現了監管部門對于數據合規所看重的定崗定責、定崗定人的穿透式監管思路。這種著眼于企業和單位治理架構的穿透式監管,將有利于深度改造企業的治理結構。
實現數據價值
除了對監管統計數據提出各項管理要求外,《辦法》還提出了重視數據價值實現的目標。
第二十五條指出,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充分運用數據分析手段,對本機構監管統計指標變化情況開展統計分析和數據挖掘應用,充分發揮監管統計資料價值。
吳沈括指出,《辦法》中提到的監管統計數據進一步價值,主要是指其所反映的行業特征、風險特征以及業務特征相關的數據信息。
“這些數據價值的發掘,一方面有助于監管進一步改進實踐方式,提高監管的有效性和敏捷度;另一方面,也會為銀行、保險業機構提供合規風控體系建設的參照依據、業務指引乃至紅線因素的判斷。”吳沈括表示,對于廣大民眾提高自我保護和維權能力,這些數據也具有非常高的價值。
值得注意的是,相較于過去發布的數據監管政策法規,本次發布的《辦法》立足于銀行保險業原有的監管統計管理要求,并就監管中與數據相關的部分進行了拓展和延伸。
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對外發布的《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第十四條“ 創新政府數據治理機制”中就指出: 強化分行業監管和跨行業協同監管,建立數據聯管聯治機制,建立健全鼓勵創新、包容創新的容錯糾錯機制。
吳沈括表示,本次發布的《辦法》最重要的特點之一,是將我國有關數據治理的規則要求和銀行保險業既有的行業監管規則進行了融合,這是以往并未出現過的規則思路,具有開創性。
“《辦法》的重要作用,是給我們在融合貫徹數據監管規則和具體業務領域規則的時候,有了一個業務操作和方案實現的借鑒參考樣本。”吳沈括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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