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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為加強銀行業保險業監管統計管理,規范監管統計行為,提升監管統計質效,銀保監會發布《銀行保險監管統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包括總則、監管統計管理機構、監管統計調查管理、銀行保險機構監管統計管理、監管統計監督管理和附則等六章,共三十三條。除總則和附則外,主要內容為:一是關于監管統計管理機構。該部分明確了銀保監會歸口管理部門職責、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職責、銀保監會派出機構職責。二是關于監管統計調查管理。該部分規定了監管統計調查原則、監管統計調查分類、派出機構臨時統計調查、監管統計資料管理、監管統計資料公布等監管要求。三是關于銀行保險機構監管統計管理。該部分包括組織架構、主要負責人及監管統計負責人職責、部門職責、崗位人員、監管統計相關內部制度、數據報送、數據質量管控、信息系統、統計資料、統計分析應用等內容。四是關于監管統計監督管理。該部分規定了監督檢查內容、監督檢查方式及監管措施、未按規定的統計處罰、虛假統計和阻礙檢查的罰則。
與銀行保險監管統計領域現行管理辦法和規制相比,《辦法》有何特點?據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辦法》在起草過程中充分吸收國內外監管統計領域先進理念和良好做法,并嚴格對照各上位法,確保《辦法》在概念界定、內容框架、職責要求等方面與有關要求保持銜接一致。
與《銀行業監管統計管理暫行辦法》和《保險統計管理規定》相比,《辦法》具有五個方面的特點:首先是明確歸口管理要求。《辦法》首次提出并明確監管統計工作歸口管理要求,對監管統計管理機構和銀行保險機構歸口管理部門職責予以明確和界定。
二是突出數據質量管理要求。《辦法》明確提出銀行保險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監管統計數據質量承擔最終責任,銀行保險法人機構各相關部門承擔數據質量責任。
三是強調數據安全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相關規定,《辦法》在保障監管統計數據安全方面保持與上位法同步銜接。
同時對接數據治理要求。《辦法》明確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應將本單位監管統計工作納入數據治理。
此外,《辦法》重視數據價值實現。據介紹,《辦法》明確提出監管統計數據分析應用相關要求,引導銀行保險機構充分運用數據分析手段,開展數據分析和挖掘應用,充分發揮監管統計資料價值。
最后,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提出,《辦法》的發布和實施,統一了銀行業保險業監管統計制度,為解決當前監管統計工作實際問題提供制度支撐,進一步夯實統計工作基礎,對銀行業保險業監管統計工作具有指導性作用。應有利于推動和加強銀行保險機構監管統計管理,規范監管統計行為,提升監管統計數據質量,強化監管統計數據安全保護,促進監管統計工作持續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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