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6個月過渡期。
理財業務在2022年末迎來重要自律規范。12月30日,中國銀行(601988)業協會發布《中國銀行業理財業務自律規范》(下稱《自律規范》)和《理財產品業績比較基準展示行為準則》(下稱《行為準則》),要求理財行業加強自律管理,規范理財產品的業績基準展示,并設置了6個月過渡期。
隨著資管新規實質落地,理財凈值化轉型也取得了重要進展,但部分機構仍存在不規范問題,與投資者關系最直接的銷售行為和業績基準展示尤為關鍵。2022年,銀保監會開始對理財業務開出罰單,并在11月首次提及業績比較基準的展示問題。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對記者表示,行業自律規范是對監管制度的一種補充細化,在前期監管文件的基礎上更具體,更具有可執行性,可起到一定約束作用。
理財行業自律制度體系建立
銀行業協會表示,《自律規范》是銀行業協會貫徹落實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發揮自律組織作用、規范行業發展”指導意見的重要舉措,是理財業務自律制度體系的綱領性文件,《行為準則》則是重要組成部分。二者將在經銀行業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從規定內容來看,兩份文件系前期監管文件的細化和補充。具體來看,《自律規范》是根據理財業務政策法規、《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中國銀行業自律公約》等規定制定,內容涉及經營理念、內控管理、風險管理、理財銷售、市場環境、行為規范、信息披露、產品導向、發展養老產品、社會責任等方面,適用于銀行業協會和地方銀行業協會(同業公會)的全體會員單位,以及經過監管部門批準開展理財業務或銷售理財產品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但不限于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
在自律約定章節,《自律規范》首先強調了堅持理財業務“受人之托、代客理財”的業務本源,強化內部管理的同時,做好理財產品的壓力測試,建立健全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堅決杜絕理財業務多層嵌套、杠桿不清、套利嚴重、投機頻繁等行業亂象。
去年以來,股市和債市的大幅波動在3月和11月先后引起理財凈值大幅回撤,恐慌情緒在投資者中蔓延,理財“贖回潮”輪番上演。
在投資者層面,《自律規范》強調理財業務要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風險,根據投資者偏好滿足多樣化投資需求,并要求機構著力開展投資者教育和保護工作,建立健全投資者教育服務體系。同時,理財業務要堅持長期投資、價值投資導向,避免引起市場大幅波動。以客戶利益為根本,努力為投資者創造長期價值。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11月個人養老金制度正式啟動試點,養老理財作為個人養老金賬戶的可投資產品之一,也成為個人養老金參與者的重要關注點。《自律規范》指出,理財業務要強化養老保障,豐富養老產品供給,提高專業管理水平,培育長期價值投資理念。
在自律管理章節,《自律規范》明確了各方的自律管理責任,其中由銀行業協會會同地方銀行業協會(同業公會)負責理財業務的自律管理工作,組織對各機構遵守規范的情況進行自律監督檢查,各機構應予以配合。具體職責方面,二者主要通過信息收集、風險監測、情況核實、采取自律管理措施、與監管部門信息共享等方式進行管理。
董希淼指出,從資管新規到理財新規,再到《理財公司內部控制管理辦法》、《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下稱《銷售管理辦法》)、《理財公司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等,金融監管部門已初步建立起理財公司和理財業務制度規則體系。
“但是因為監管制度(辦法)不可能規定十分具體,而且還有部分要求未能直接體現在監管制度中,通過行業自律治理的方式可以更全面、更具體、更詳細,也更具有可執行性。”董希淼指出,行業自律治理會經過會員單位共同討論,雖然效率和力度比監管部門低,但仍然可以起到一定的約束跟規范作用。
比如承接《銷售管理辦法》中的一系列要求,《自律規范》要求機構(從業人員)在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時,應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風險,打破剛性兌付,不直接或變相宣傳、承諾保本保收益。同時,要注重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引導投資者深化對理財產品的理解,培育投資者理性成熟的投資理念,共同反對違規宣傳、銷售誤導、詆毀同業、虛假估值、承諾收益、利益輸送等不正當競爭手段和行為。
關鍵領域約束加碼
作為投資者接觸最為直接的環節,除了理財銷售行為規范,業績比較基準展示的規范也是最受關注的領域之一。
“由于許多投資者在做出理財產品投資決策時將業績比較基準作為重要參考,規范業績比較基準展示行為將有助于充分反映理財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征,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風險,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增強投資者對產品性質和特點的判斷,有利于充分揭示理財產品‘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信義義務特征。”銀行業協會表示,制定《行為準則》的意義重大。
記者注意到,隨著理財進入全面凈值化時代,2022年以來銀保監會針對理財業務違規行為的罰單開始增多,繼6月中銀理財、光大理財被罰之后,11月農業銀行及農銀理財、建設銀行、興業銀行(601166)4家機構也收到罰單,被罰案由除了銀行理財老產品規模反彈、托管業務管理不到位、理財公司產品資產配置超標或不達標等“老問題”,業績比較基準的展示問題也被首次提及。
去年以來,面對股債波動帶來的凈值回撤,不少理財發行機構下調了產品業績比較基準,一時讓“保守”的投資者難以接受,引導投資者對業績比較基準形成正確認識的關鍵之一正是展示方式。
根據《銷售管理辦法》,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及其銷售人員在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過程中,不得“虛假宣傳、片面或者不當宣傳,夸大過往業績,預測理財產品的投資業績,或者出具、宣傳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不得“使用未說明選擇原因、測算依據或計算方法的業績比較基準,單獨或突出使用絕對數值、區間數值展示業績比較基準”。而在銀保監會開出的罰單中,農銀理財就涉及“突出使用絕對數值展示業績比較基準”,興業銀行則存在“單獨使用區間數值展示業績比較基準”的問題。
《行為準則》進一步細化了相關要求,明確業績比較基準展示的定義,是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在開展銷售業務時,通過包括但不限于產品宣傳銷售文本、網站、網上銀行、手機APP等形式或渠道對理財產品的業績比較基準進行的列示、描述、解釋、引用等行為。文件強調,業績比較基準嚴格區別于預期收益率,不具有約定收益的含義,禁止通過調節收益等方式變相實現業績比較基準。
《行為準則》進一步明確了業績比較基準展示規范的責任界限,要求同一理財產品業績比較基準在不同銷售渠道和宣傳銷售文本的展示應保持一致,且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應當對本機構理財產品在不同銷售渠道和宣傳銷售文本的業績比較基準展示承擔管理責任,除非有充分證據表明已盡管理責任而代理銷售機構不予配合。
對于如何規范展示業績比較基準,除了前述《銷售管理辦法》提到的數值問題,以及在顯著位置說明業績比較基準的選擇原因、測算依據或計算方法等要求外,理財產品業績比較基準展示應該清晰易懂,避免使用晦澀難懂的語言文字,不得采用縮小字體、模糊色彩、縮減省略等方式影響顯著性。
對于業績比較基準調整,《行為準則》規定,如確需調整,管理人除應通過常規展示方式向投資者充分、醒目披露調整信息和原因外,還應按照信息披露相關要求及時履行向理財產品持有人的告知義務。原則上,業績比較基準展示應保持連貫性,不得取消或停止展示,不得在理財產品封閉運行期間調整業績比較基準。
《行為準則》設置了6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相關機構應逐條對照、積極整改。正式實施后,銀行業協會將開展專項自律檢查工作,并對各機構遵守《行為準則》情況進行評價與處理。
(圖源:中國銀行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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