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托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指出,商業銀行應當禁止產品管理人、從事產品銷售業務活動的機構等,借助托管銀行的品牌、聲譽開展營銷宣傳。商業銀行發現不當營銷宣傳的,應當督促相關機構及時糾正。相關機構未采取有效糾正措施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托管合同約定中止業務合作。
《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妥善保管托管業務數據和客戶信息,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托管合同約定收集、存儲、使用托管業務相關數據信息。
京公網安備 110105020417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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