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銀保監會制定《商業銀行托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來,商業銀行為理財產品、資金信托、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資管產品、保險資管產品、社保基金、養老金等提供托管服務,業務規模穩步擴大、服務種類不斷增多、創新活動日趨活躍,有效滿足了資產保管、產品核算、資產估值等方面的多樣化需求。同時,我國金融投資業務和托管市場進一步發展成熟,對商業銀行托管業務專業化、精細化、規范化水平和風險管理能力不斷提出更高要求和新的需求。
銀保監會在認真總結國內實踐和國際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形成了《辦法》。在現有監管制度基礎上,進一步對商業銀行開展托管業務明確基本規則、強化底線要求,細化重點環節的管理標準,促進商業銀行秉持誠實守信的法律契約精神,完善內部治理體系和制度建設,提升托管服務能力和水平,增強業務透明度,有效管控業務風險,依法維護財產權利,實現托管業務高質量發展。《辦法》注重與各相關領域的現行托管規則保持銜接,共同形成對商業銀行托管業務的監管合力。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辦法》共六章48條,包括總則、基本要求、業務范圍與托管職責、管理要求、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附則等部分。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商業銀行托管業務的相關概念和基本原則。托管業務是商業銀行作為獨立第三方,為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及社保基金、養老金、保險資金等提供財產保管及相關服務的行為,商業銀行開展托管業務遵循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獨立審慎、風險隔離原則,保障托管財產的獨立性。二是明確商業銀行開展托管業務應持續符合的基本要求。三是明確托管業務范圍和托管職責。要求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是否能夠實際控制,將托管產品財產分為可托管資產和其他資產,根據自身能力和服務水平提供適合的托管服務和其他服務,并應通過托管合同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等。四是提出托管業務管理要求。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托管業務治理架構,并從管理體系、管理制度、業務獨立性、授權控制、業務準入、宣傳營銷、數據保護等方面分別提出了具體要求。五是進一步強化持續監管措施、監管處罰、數據報送和自律管理等相關安排。
三、商業銀行開展托管業務應當符合哪些基本要求?
《辦法》規定商業銀行開展托管業務應當持續符合相關基本要求,確保經營戰略、管理能力、組織架構、專業素質、資源保障能夠有效滿足托管業務管理和相關風險管控需要。主要包括:銀行自身經營穩健審慎,風險指標符合監管規定。具有完善的內部治理架構,制定完備的托管業務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等。設有托管業務專營部門,配備熟悉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核算、監督等核心業務崗位人員應當具備相應從業經驗。具備保管資產的條件,能夠保障托管資產的完整性與獨立性。具有滿足營業需要的固定場所和健全系統,配備安全監控和防范設施。
四、《辦法》對商業銀行托管業務內部管理提出哪些要求?
主要包括:一是建立健全風險管理體系。要求商業銀行建立與其托管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具備健全的托管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將托管業務授權納入統一授權管理,并建立崗位制衡與流程約束機制。二是強化托管業務獨立性。要求商業銀行將托管業務與其他業務實施有效隔離,包括人員崗位、物理場所、賬戶資金、業務數據和信息管理系統等方面。三是強化數據保護。要求商業銀行必須妥善保管托管業務的相關數據和客戶信息。
五、《辦法》對商業銀行托管業務外部管理提出哪些要求?
主要包括:一是加強托管產品和外部機構的盡職調查和管理。商業銀行應當制定客戶資質、產品類別、資產類型等標準,對托管產品及相關客戶實行名單制管理。二是強化風險隔離。商業銀行托管其關聯方產品的,應當嚴格實施信息披露,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不當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三是加強外部機構營銷宣傳管理。商業銀行在對外合作過程中應當禁止產品管理人、產品銷售機構等合作方借助托管銀行品牌、聲譽開展營銷宣傳。
六、《辦法》對強化商業銀行托管業務監管作出哪些規定?
主要包括:一是強化持續性監管。對商業銀行開展托管業務的組織架構、業務規范、系統安全等提出監管要求,將托管業務合規性和審慎性作為監管評級的重要依據。二是強化監管處罰。對于商業銀行違規開展托管業務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對于不符合托管業務資質、不滿足托管業務能力要求、托管業務開展不審慎的商業銀行,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依照法律法規和審慎監管原則,暫停其相關業務。三是強化自律管理。明確銀行業自律組織依法實施商業銀行托管業務的自律管理,維護托管業務的市場秩序、規范托管業務行為。
最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