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銀保監會發布《外國銀行分行綜合監管評級辦法(試行)》。據悉,《辦法》將核心要素評級結果從1至5分為五個等級。其中,1級細分為A、B兩個檔次,2級、3級和4級分別細分為A、B、C三個檔次。評級等級數字越大,表明評級級別越低,監管關注程度越高。
每經記者 袁園 每經編輯 馬子卿
為進一步完善外國銀行分行監管評級體系,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加強分類監管,促進外國銀行分行穩健運營,12月27日,銀保監會發布《外國銀行分行綜合監管評級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銀保監會表示,《辦法》的發布和實施,是對外資銀行監管的進一步制度化和規范化,是對中國特色監管道路的一次有益的探索,為加強外國銀行分行監管、發揮監管評級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合理分配監管資源、增強監管能力,有利于引導外國銀行分行完善風險管理體系,持續提升風險治理水平。
據悉,《辦法》將核心要素評級結果從1至5分為五個等級。其中,1級細分為A、B兩個檔次,2級、3級和4級分別細分為A、B、C三個檔次。評級等級數字越大,表明評級級別越低,監管關注程度越高。
調整四大評級要素權重分配
《辦法》共三十六條,包括總則、核心要素評級、總行支持度評估、綜合監管評級、評級程序、評級結果運用、附則等七個章節。
《辦法》明確,外國銀行分行綜合監管評級包括核心要素評級和總行支持度評估兩部分,其結果以核心要素評級結果為基準,總行支持度評估作為調整項。其中,核心要素評級包括風險管理、營運控制、合規性和資產質量等4項評級要素;總行支持度評估包括總行的經營環境風險、總行的財務狀況和管理能力以及總行對在華分行的支持度等3項評估要素。
值得一提的是,在保留外國銀行分行評級基本框架的同時,《辦法》在要素的權重設置、等級劃分等方面做了進一步的調整和優化。
首先,《辦法》調整了四大評級要素的權重分配。將風險管理、營運控制、合規性和資產質量四大評級要素在核心要素評級中的權重調整為40%、30%、20%和10%,從而提高合規性在評級中的重要性,進一步提升評級體系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其次,《辦法》完善了特別調整事項的設置。在特別調整事項中,除了原有的存在重大違法違規情況、重大案件、重大風險事件等情況可額外扣分外,《辦法》還增加了經營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或者經營戰略調整導致風險急劇上升等額外扣分的情形,從而進一步完善評級體系的科學性,并適當提升監管人員的自由裁量權。
資料來源:《外國銀行分行綜合監管評級辦法(試行)》
第三,《辦法》完善了評級細分等級。參照《商業銀行監管評級辦法》,將外國銀行分行綜合監管評級1級進一步細分為A、B兩檔,并在分值劃分方面略作調整,與《商業銀行監管評級辦法》基本保持一致。2級、3級和4級分別細分為A、B、C三個檔次。評級等級數字越大,表明評級級別越低,監管關注程度越高。
根據監管評級結果采取分類監管措施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的發布和實施,是對外資銀行監管的進一步制度化和規范化。監管評級是銀行業非現場監管的重要內容,在整個監管流程中處于核心環節和基礎性地位。銀保監會高度重視銀行監管評級工作,持續完善監管評級規則,推動監管評級制度化、規范化。此次出臺的《辦法》是在對現行外國銀行分行監管評級規則進行修訂的基礎上,以層級較高的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從總體上對外國銀行分行監管評級工作進行規范,是對外國銀行分行評級的基本定義、適用范圍、主要原則、評級要素、基本程序、評級結果運用等作出的原則性規定。
《辦法》指出,監管機構應當充分利用外國銀行分行監管評級結果,將監管評級結果作為衡量外國銀行分行經營狀況、風險程度和風險管理能力,制定監管規劃,配置監管資源,采取監管措施和行動,以及開展市場準入的重要依據,根據監管評級結果對外國銀行分行采取分類監管措施,督促外國銀行分行持續提高風險治理水平。
具體而言,對綜合監管評級為1級的銀行,不需要針對評級結果采取特別的措施和行動,在現場檢查頻率上可以相應放寬;對綜合監管評級為5級的銀行,應在采取相關監管措施和行動的基礎上制定實施風險處置方案或實施市場退出。
據悉,外國銀行分行監管評級周期為一年,評價期間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評級工作原則上應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外國銀行分行綜合監管評級程序包括收集信息、初評、復評、審核、評級結果反饋、評級結果運用、動態調整、后評價等環節。其中,年度監管評級工作結束后,外國銀行分行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監管機構可對其監管評級結果進行動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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