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來自銀保監會官網發布的信息,為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體系,促進銀行業的平穩健康發展,銀保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指引》(下稱《指引》)進行了修訂,形成《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現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悉,《辦法》延續了《指引》的架構,仍為五章不變,一共四十三條。重點修訂內容為:一是本次修訂將《指引》調整為《辦法》,名稱相應修改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辦法》。
二是原《指引》未對國別風險敞口計量口徑明確統一標準,本次修訂按照風險全面覆蓋原則予以明確。
三是針對《指引》與新會計準則不銜接進而產生重復計提準備的問題,本次修訂將國別風險準備納入所有者權益項下,作為一般準備的組成部分,并需符合財政部對一般準備的監管要求。
四是完善國別風險準備計提范圍和比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職責劃分、國別風險轉移相關限定性要求、國際組織或機構國別風險等級認定等內容以及文字進行了修改完善。
五是對國別風險準備新的計提要求,給予六個月的過渡期。
同時,《辦法》頒布實施前的存量國別風險準備不進行賬務調整。具體來看,隨著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IFRS9)的實施和我國關于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會計準則(CAS22)的更新落地,銀行業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已由已發生損失法過渡到預期損失法,《指引》要求銀行在減值準備之外計提國別風險準備導致與新會計準則不銜接進而產生重復計提的問題。
針對該問題,本次修訂將國別風險準備納入所有者權益項下,作為一般準備的組成部分,并需符合財政部對一般準備的監管要求。即如果銀行業金融機構一般準備充足且符合財政部相關要求,可以視同其足以覆蓋國別風險準備,該機構不必重復計提國別風險準備;如果銀行業金融機構一般準備不充足且未達到財政部相關計提底線要求,則機構需要從未分配利潤中計提國別風險準備,并納入一般準備之中。
本次修訂將國別風險準備計提范圍限定為中等、較高和高國別風險暴露,計提比例設定為5%、15%、40%。此次修訂明確國別風險準備計提范圍包含未提取承諾和財務擔保合同,與財政部相關規定保持一致,并要求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表外項目信用轉換系數進行折算后計提。《辦法》同時明確監管機構可根據國別風險變化情況、銀行經營管理情況等對上述比例作出調整。
修訂《指引》是完善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制度的重要舉措,體現了與時俱進的理念,有利于彌補制度短板,防范金融風險,對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國際化進程中提升競爭力和強化風險管理水平起到積極作用。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指出,考慮到《辦法》實施后銀行將開展修訂內部管理制度等具體工作,《辦法》第四十三條明確,對銀行國別風險準備新的計提要求實施給予六個月的過渡期,即《辦法》頒布實施之日起新發生的國別風險暴露需要在六個月內達到監管要求。為最大限度保證銀行業金融機構平穩過渡,經商財政部同意,《辦法》頒布實施前已計提的存量國別風險準備不進行賬務調整,繼續作為資產減值準備的組成部分,用于抵御資產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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