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故事
陌生來電謊稱網購貨物無法寄出要給“退款”,結果變成了“貸款”
2021年3月,劉某在某網購平臺購買了一件商品,3月17日,其收到自稱廠家的客服電話,對方稱因貨物無法寄出將給劉某退款。因對方能準確說出其手機號碼、訂單號和收貨信息等,劉某對對方身份未產生懷疑,并按照對方的提示,輸入自己的身份證號碼、手機驗證碼等信息。接著,劉某的兩張銀行卡分別收到了金額為35900元、41000元的款項。“廠家”再次致電劉某稱,因操作失誤給劉某打多了錢,希望其立即把款項退回。劉某便通過手機銀行先將一筆35900元的款項退給對方,在準備退另一筆款項時,銀行客服打來電話問其是否申請了貸款。劉某頓感蹊蹺,遂前往該銀行網點詢問。
銀行工作人員聽完劉某講述,確認其遭遇了電信詐騙。經查詢,上述兩筆入賬金額均是以劉某名義申請的貸款,并非所謂“廠家”的退款,其中,35900元系詐騙分子給劉某申請的某網貸產品,41000元則是通過劉某信用卡申請的貸款。隨后,銀行工作人員協助劉某注銷了借記卡,并歸還了信用卡貸款,同時提醒劉某更換信用卡密碼,切勿再輕信陌生電話,避免再次遭遇電信詐騙。劉某對銀行工作人員電話確認服務以及高效的處理方法表示感謝,避免了更大的財產損失。
法律分析
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
本案例中,有三個涉嫌違法的主體。一是詐騙分子通過非法取得個人網購數據獲取受害人信任并騙取其銀行卡信息,以退款之名行冒名貸款之實,損害受害人正當權益。二是網購平臺涉嫌泄露客戶個人信息。如果商家與詐騙分子勾結,對個人數據進行買賣并從中獲利,則二者均違反了個人信息保護相關法律。三是網貸機構操作不規范,僅在貸款人輸入身份證號碼、短信驗證碼后即可審批放貸,未進行人臉驗證等必要的客戶身份識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條規定:“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2號)第三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第十九條規定:“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金融機構應當采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關注客戶及其日常經營活動、金融交易情況,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
案例啟示
網貸機構應增強合法合規經營意識,規范貸款業務審批制度和操作流程
網貸機構應增強合法合規經營意識,規范貸款業務審批制度和操作流程,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金融機構應加大對金融消費者的風險提示教育和宣傳引導力度,提高金融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在發現客戶賬戶交易異常時對客戶及時進行風險提示,針對疑似遭遇電信詐騙的客戶,必要時可暫停辦理相關業務,以保護客戶資金安全,維護客戶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金融消費者應加強學習,提升防范電信詐騙的意識和能力,注意個人信息的保密,對涉及金錢交易的一切信息保持警惕,多了解電信詐騙伎倆,如發現問題則立即報案處理。
(本文供稿: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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