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7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遼寧省分局網站近日披露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遼匯檢罰〔2022〕2號)顯示,阜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如下違法事實:未按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遼寧省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責令阜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改正,并罰款60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324697元。阜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計被罰沒92.47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以下為處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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