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5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大連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大銀保監罰決字〔2022〕84號)顯示,大連旅順口蒙銀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前調查、貸中審查不盡職,未有效識別集團客戶并實行統一授信管理,貸后管理不到位,貸款資金實際用途與合同約定用途不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國銀行(601988)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對大連旅順口蒙銀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并處罰款五十萬元。
資料顯示,大連旅順口蒙銀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東為內蒙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40%。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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