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銀保監會修訂發布《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修訂后的《辦法》共五章三十三條,包括:總則、評估內容和方法、評估程序和分工、評估結果和運用、附則。此次修訂《辦法》重點對評估對象、評估機制、評估指標、評估結果應用等方面進行了完善。
《辦法》進一步擴展了評估對象。原評估辦法中評估對象僅為商業銀行和商業保險公司。在結合前期公司治理評估實踐基礎上,此次修訂將農村合作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及貨幣經紀公司等納入監管評估范圍。
《辦法》有效優化了評估機制。銀保監會根據評估結果,差異化配置評估資源,原則上銀行保險機構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評估,但對評估結果為B級(良好)及以上的機構,可適當降低評估頻率。監管評估采取非現場評估和現場評估相結合的方式,其中現場評估應每3年實現全覆蓋。
《辦法》所附評估指標更加科學。結合近兩年新出臺的公司治理監管制度,評估工作聚焦大股東違規干預、內部人控制等問題,進一步豐富黨的領導、股東股權、關聯交易、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的提名和履職等方面的關鍵指標,并優化指標權重、精簡指標數量,完善公司治理風險預警體系。
《辦法》強化了評估結果應用。在明確根據評估結果采取分類監管措施的基礎上,進一步壓實監管責任和機構主體責任,要求監管機構將公司治理監管評估等級為D級及以下的銀行保險機構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對其存在的重大公司治理風險隱患進行早期干預,及時糾正,堅決防止機構“帶病運行”,防止風險發酵放大。
《辦法》發布后,銀保監會將部署開展2023年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工作,進一步推動機構完善公司治理,促進機構健康發展。
最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