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劉四紅)據央行11月18日消息,為進一步擴大金融市場雙向開放,近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資金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到,托管人或結算代理人應憑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生成的業務登記憑證,為境外機構投資者開立中國債券市場投資專用資金(人民幣或/和外匯)賬戶(以下簡稱債券市場資金專戶)。
債券市場資金專戶的收入范圍是:境外機構投資者從境外匯入的本金和相關稅費(稅款、托管費、審計費、管理費等),出售債券所得價款,債券到期收回的本金,利息收入,符合規定的債券和外匯衍生產品交易相關資金劃入,境內辦理結售匯相關資金劃入,同名債券市場資金專戶內資金相互劃轉,同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境內專用賬戶內資金劃入,以及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債券市場資金專戶的支出范圍是:支付債券交易價款和相關稅費,投資本金、收益匯出境外,符合規定的債券和外匯衍生產品交易相關資金劃出,境內辦理結售匯相關資金劃出,同名債券市場資金專戶內資金相互劃轉,同名QFII/RQFII境內專用賬戶內資金劃出,以及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支出。債券市場資金專戶內的資金不得用于投資中國債券市場以外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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