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導銀行保險機構依法合規發展商業養老儲蓄、商業養老理財、商業養老保險、商業養老金等養老金融業務,充分體現養老屬性,產品設計應對客戶流動性需求作出妥當安排,加強銷售適當性管理,做好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嚴禁與事實不符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嚴格按照規定在產品名稱和營銷宣傳中使用“養老”字樣,并對名稱中帶有“養老”但不符合規定的金融產品進行更名或者清理。監管部門加大監管力度,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京公網安備 11010502041727號
最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