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銀保監復〔2022〕36號
重慶南川石銀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重慶南川石銀村鎮銀行關于核準張莽任職資格的請示》(重南石銀發〔2022〕71號)及相關資料收悉。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和《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經涪陵銀保監分局審核,張莽具備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條件。現核準其擬任重慶南川石銀村鎮銀行副行長的任職資格。
該擬任人應自本決定作出之日起3個月內到任,并及時向我分局報告到任情況。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到任的,本批復自動失效。
此復。
中國銀保監會涪陵監管分局
202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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