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漆永新)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宜銀保監罰決字〔2022〕40號
被處罰當事人姓名或名稱
個人姓名
漆永新(江西高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
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案由)
對江西高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關聯交易未按規定審查審批且未向監管部門報告的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
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行政處罰決定
警告
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名稱
中國銀保監會宜春監管分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2022年8月15日
京公網安備 110105020417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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