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安銀保監復〔2022〕52號
廣安恒豐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單位《關于張力軍擬任董事任職資格核準的請示》(廣恒村銀報〔2022〕41號)收悉。根據《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保監會令2019年第9號)等有關規定,經審定,現批復如下:
一、核準張力軍廣安恒豐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職資格。
二、張力軍應在廣安銀保監分局核準任職資格之日起3個月內到任,你單位應將其任職文件及時抄送廣安銀保監分局。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到任的,本行政許可決定失效,由廣安銀保監分局辦理注銷手續。
三、你單位應要求上述核準任職資格人員嚴格遵守銀保監會有關監管規定,并按要求及時報告履職情況。
四、你單位應督促上述核準任職資格人員持續學習和掌握經濟金融相關法律法規,熟悉任職崗位職責,忠實勤勉履職。
未盡事項按中國銀行(601988)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辦理。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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