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向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通報2021年度上海地區金融違法行為處罰情況,并提出監管警示。
2021年,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持續加大對違反金融法律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依法嚴肅懲處負有責任的機構和人員,切實維護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場秩序。累計作出21項行政處罰決定(空頭支票除外),涉及3家銀行業金融機構、1家非銀行業金融機構、4家非銀行支付機構、1家其他類型企業和10名直接責任人,罰沒款金額總計人民幣3559.68萬元,罰沒款金額較2020年增長238%。其中,對機構的罰沒款總金額為3494.86萬元,對機構直接責任人罰款總金額為64.82萬元。
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作出的行政處罰中,違反反洗錢管理規定和支付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被處以罰款的金額最多,對兩類違法行為的罰款金額占比分別達57%和41%。對機構和直接責任人實施“雙罰”的比例進一步提高,70%以上的機構被處罰的同時,還處罰了直接責任人,涉及反洗錢、支付結算、征信和人民幣管理領域。因違反反洗錢管理規定被處以罰款的個人數量占比達70%,因違反支付結算管理規定被處以罰款的單筆金額最大,為20萬元。
2021年行政處罰的案件中,反洗錢、支付結算、金融統計、征信管理和人民幣管理領域查處的違法行為類型較多,主要表現形式為:一是反洗錢領域,具體表現為未按規定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風險等級審核;未按規定對高風險客戶采取強化識別措施;未按規定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未按規定開展資金交易的監測分析;未按規定全面、完整地采集各業務系統的客戶交易信息。二是支付結算領域,具體表現為支付機構為不符合規定的商戶提供T+0資金結算服務;未按規定設置特約商戶收單銀行結算賬戶;業務處理中未按真實場景準確標識并完整發送、保存交易信息,未確保交易信息的真實性、完整行、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三是金融統計領域,具體表現為未按規定劃分企業類型導致錯報統計數據;理財產品募集數據、兌付信息統計不準確;金融產品分類統計錯誤;貸款用途分類統計錯誤。四是征信管理領域,具體表現為未取得信息主體本人書面同意向征信機構查詢個人信息。五是人民幣管理領域,具體表現為采取歧視性措施排斥人民幣現金。
金融違法行為發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管理層責任意識不強,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制度流程不完善,崗位分工不清晰,日常監督流于形式等;二是內控體系不完善,部分業務游離于內控體系之外,內控制度覆蓋范圍存在空白、重疊甚或內容違法等問題。內部審批機制設計不合理,審批流程冗長;三是系統建設不健全,信息系統無法滿足監管要求,業務系統與反洗錢系統未有效銜接等;四是合規培訓流于形式,業務人員對相關法律政策內容不熟悉,缺乏敬畏心,導致違法行為發生。
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對各金融機構、支付機構提出了監管要求:一是強化管理層責任意識,切實勤勉履職。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樹立高度的責任意識,嚴格把握經營管理行為的法律邊界,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經營行為,對職責范圍的管理行為負法律責任。二是依法梳理內控制度,完善權責體系。全面梳理內控制度關于權利和責任的規定,消除權責空白和重疊情況,督促高級管理人員合規履職。三是加強自評估與自查,消除風險隱患。注重對新業務和高風險業務的風險評估,及時發現可能存在的違規行為,深挖體制性和機制性原因,嚴肅整改已經產生的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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