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河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加強地方金融組織新設機構監管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顯示,河南加強地方金融組織新設機構監管,新設機構需每月報送銀行流水。新設機構要在一年內按照通知要求如實報送財務信息、經營信息和監管信息,一年后納入常態化監管。
《通知》提到,地方金融組織新設機構開展業務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要嚴格在河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核準的經營范圍之內開展活動,不得違反本行業的經營規則,不得經營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開展的業務或活動,每月10日前向住所地縣(市、區)地方金融工作部門報送上月業務開展情況等經營信息。
《通知》全文如下:
河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關于加強地方金融組織新設機構監管的通知
豫金監〔2022〕111號
各省轄市金融工作局、濟源示范區財政金融局、航空港區財政審計局:
為促進地方金融組織新設機構(取得河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同意設立批復未滿一年的地方金融組織)健康發展,督促其樹立依法合規經營意識,推動實施分類監管,根據《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典當行監督管理的通知》《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印發〈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商業保理企業監督管理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現通知如下。
一、加強資本金使用情況的管理。地方金融組織新設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每月10日前向住所地縣(市、區)地方金融工作部門報送上月銀行流水和資產負債表等財務信息。
二、加強業務開展情況的管理。地方金融組織新設機構開展業務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要嚴格在河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核準的經營范圍之內開展活動,不得違反本行業的經營規則,不得經營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開展的業務或活動,每月10日前向住所地縣(市、區)地方金融工作部門報送上月業務開展情況等經營信息。
三、加強重要情況報告的管理。地方金融組織新設機構應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機制,相關制度應在設立后兩個月內向住所地縣(市、區)地方金融工作部門報備。經營期間發生可能會對正常經營造成嚴重不利影響情況的,包括:主要資產被查封、凍結、扣押、損失;新設機構或其股東被吊銷或者注銷營業執照;新設機構或其股東涉及重大待決訴訟、仲裁;新設機構或其股東因違法經營被行政處罰或者立案調查;新設機構住所臨時變更或者高管大量辭職等,應在5個工作日內明確緊急處置措施并逐級上報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地方金融組織新設機構應于每月10日前向住所地縣(市、區)地方金融工作部門報送上月本機構股東、高管、住所等有無變化的監管信息。
四、做好動態監管和全過程監督。地方金融組織新設機構監管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進一步強化屬地管理責任。
地方金融組織新設機構要在一年內,按照通知要求如實報送財務信息、經營信息和監管信息,一年后納入常態化監管。對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不提交相關信息,經各級地方金融工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但拒絕整改或整改驗收不合格的,將依法取消其地方金融業務的經營資格。
縣(市、區)地方金融工作部門要通過報表數據分析、多渠道查證股東現狀或者實地現場檢查等監管措施,核查本轄區地方金融組織新設機構每月上報的財務信息、經營信息和監管信息;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立即制止并明確意見報上一級地方金融工作部門;核查結果及相關材料于每月15日前報上一級地方金融工作部門。
省轄市金融工作局、濟源示范區財政金融局和航空港區財政審計局要主動落實動態監管和全過程監督責任,對縣(市、區)地方金融工作部門上報的核查結果進行抽查復查;每季度至少對地方金融組織新設機構的主要股東或者高管約談一次,對其進行法律知識和業務政策講解;要及時防范和處置其違法違規行為,提高其依法合規經營意識;每季度末20日內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上報本轄區地方金融組織新設機構發展與監管的情況。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結合各地上報的發展與監管情況,隨機抽選部分設立滿一年的地方金融組織新設機構進行實地督導或現場檢查。各級地方金融工作部門在履職期間,應自覺保守地方金融組織新設機構的商業秘密,收集的各類信息應作為日常監管檔案妥善保管。請省轄市金融工作局、濟源示范區財政金融局和航空港區財政審計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地方金融組織新設機構。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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