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銀保監復〔2022〕22號
納雍富民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關于納雍富民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住所的請示》(納富銀呈〔2022〕105號)收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你行住所由貴州省畢節市納雍縣雍熙鎮新城區經五路變更至貴州省畢節市納雍縣文昌街道松林社區發展大道與經四路交匯處。
二、你行應自收到批復之日起10日內持相關材料至畢節銀保監分局換發金融許可證,同時自批復之日起6個月內修改公司章程相應條款、完成有關法定變更程序,并在變更手續完成后1個月內向畢節銀保監分局書面報告相關情況。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變更的,本批復文件失效。
三、你行應妥善做好變更住所前的各項工作,確保符合正常辦公條件。
未盡事宜,按中國銀行(601988)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執行。
特此批復。
畢節銀保監分局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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