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銀保監復〔2022〕233號
東營銀行:
你行《東營銀行關于核準呂玉明東營銀行煙臺分行副行長任職資格的請示》(東營銀行發〔2022〕17號)收悉。根據《中國銀保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經審查,核準呂玉明東營銀行煙臺分行副行長任職資格。你行應在本批復文件下發之日起3個月內安排呂玉明到任,并向我局及煙臺銀保監分局報告。未在規定期限內到任的,本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此復。
山東銀保監局
202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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